各有关单位:
根据《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促进商贸业稳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成高管办发〔2024〕40号)精神,现将《〈成都高新区促进商贸业稳增长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高新区商务文化旅游局
2025年6月3日
成都高新区商务文化旅游局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促进商贸业稳增长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高商文发〔2025〕6号
《成都高新区促进商贸业稳增长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促进商贸业稳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成高管办发〔2024〕40号),结合成都高新区商贸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依据《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促进商贸业稳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成高管办发〔2024〕40号)。
二、支持原则
(一)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成都高新区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符合各具体条款支持条件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扶持的企业需在存续期且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纳税等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偷逃抗骗税行为,未受重大行政处罚,无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信息名单。
三、执行时间具体申报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官网或“高新通”亲清在线平台通知为准。
四、申报方式本政策措施各支持条款适用于“易申快享”方式,企业需在“高新通”亲清在线平台进行线上申报,由成都高新区商务文化旅游局受理、审核,支持资金拨付按照《成都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高管发〔2024〕8号)相关流程执行。
五、申报规程
(一)支持批发企业上台阶
1.事项内容:对2024年四季度及2025年一季度期间,单季度销售额规模较上年同期增长的批发企业,其销售额较上年同期每增长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单季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对象:在成都高新区纳统并依规履行报表义务的批发企业。
3.支持标准:销售额较上年同期每增长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单季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4.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诚信申报承诺书;
(5)2024年四季度或2025年一季度单季度销售额规模较上年同期增长的相关支撑材料,包括:2024年9月、10月、11月、12月(或2025年1-2月、3月、4月)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月报表证明材料(“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报表);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第四季度(或2025年第一季度)销售额专项审计报告。其中,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专项审计报告须体现2024年第四季度(或2024年第一季度)同期数据情况;专项审计报告须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附码。(下同)
5.受理部门成都高新区商务文化旅游局
(二)支持零售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方向一:
1.事项内容:对2024年四季度及2025年一季度期间,单季度零售额规模较上年同期增长的零售企业,其零售额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单季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对象:在成都高新区纳统并依规履行报表义务的零售企业。
3.支持标准:零售额较上年同期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单季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4.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诚信申报承诺书;
(5)2024年四季度或2025年一季度单季度零售额规模较上年同期增长的相关支撑材料,包括:2024年9月、10月、11月、12月(或2025年1-2月、3月、4月)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月报表证明材料(“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报表);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第四季度(或2025年第一季度)零售额专项审计报告。
5.受理部门成都高新区商务文化旅游局
支持方向二:
1.事项内容:对2024年四季度及2025年一季度期间,批发企业单季度零售额规模较上年同期增长的,其零售额较上年同期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单季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且与“支持批发企业上台阶”条款不同时享受。
2.支持对象:在成都高新区纳统并依规履行报表义务的批发企业。
3.支持标准:零售额较上年同期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单季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4.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2)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诚信申报承诺书;
(5)2024年四季度或2025年一季度单季度零售额规模较上年同期增长的相关支撑材料,包括:2024年9月、10月、11月、12月(或2025年1-2月、3月、4月)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月报表证明材料(“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报表);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第四季度(或2025年第一季度)零售额专项审计报告。
5.受理部门成都高新区商务文化旅游局
(三)支持餐饮企业扩大经营
1.事项内容:对2024年四季度及2025年一季度期间,单季度营业额规模较上年同期增长的餐饮企业,其营业额较上年同期每增长1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单季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对象:在成都高新区纳统并依规履行报表义务的餐饮企业。
3.支持标准:营业额较上年同期每增长1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单季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4.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诚信申报承诺书;
(5)2024年四季度或2025年一季度单季度营业额规模较上年同期增长的相关支撑材料,包括:2024年9月、10月、11月、12月(或2025年1-2月、3月、4月)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月报表证明材料(“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报表);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第四季度(或2025年第一季度)营业额专项审计报告。
5.受理部门成都高新区商务文化旅游局
(四)支持传统服务业企业转型
1.事项内容:对2024年四季度及2025年一季度期间,成都高新区内经营的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连锁企业等主体转型发展,采取自营、联营方式统一核算并首次达限入统的,按照运营主体单季度零售额规模及增量给予奖励。
2.支持对象:在成都高新区纳统并依规履行报表义务的零售企业。
3.支持标准:单季度零售额规模达1亿元(含)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零售额规模每增加1亿元给予100万元奖励,该方向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该方向与本政策措施“支持零售企业做大做强”条款不同时享受。
4.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诚信申报承诺书;
(5)“支持传统服务业企业转型”项目申请报告;
(6)2024年四季度或2025年一季度单季度零售额规模相关支撑材料,包括:2024年9月、10月、11月、12月(或2025年1-2月、3月、4月)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月报表证明材料(“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报表);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第四季度(或2025年第一季度)零售额专项审计报告。
5.受理部门成都高新区商务文化旅游局
(五)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服务质效
1.事项内容:对2024年四季度及2025年一季度期间,单季度零售额较上年同期实现正增长的汽车零售企业,按单季度零售额规模、单台新车零售额分梯度给予奖励。
2.支持对象:在成都高新区纳统并依规履行报表义务的零售企业。
3.支持标准:销售单台汽车零售额5万元(不含)-15万元(含)的,按每台车1000元给予企业奖励;销售单台汽车零售额高于15万的,按每台车2000元给予企业奖励。其中,单季度零售额规模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单季度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单季度零售额规模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的企业,单季度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单季度零售额规模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的,单季度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该方向与本政策措施“支持零售企业做大做强”条款不同时享受。
4.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诚信申报承诺书;
(5)2024年四季度或2025年一季度单季度零售额规模较上年同期增长的相关支撑材料,包括:2024年9月、10月、11月、12月(或2025年1-2月、3月、4月)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月报表证明材料(“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报表);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第四季度(或2025年第一季度)零售额专项审计报告。
(6)符合支持标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详见附件2)。
5.注意事项
(1)该方向涉及的“单台车零售额”,其中:新车以企业销售新车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不含税价”为准;二手车以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车价合计”为准;新车、二手车的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
(2)该方向支持的新车销售,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日期与区本级汽车消费补贴(奖励)活动的支持时限不重叠。
(3)反向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纳入申报及奖补范围。
6.受理部门成都高新区商务文化旅游局
六、监督管理
(一)项目真实性。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真实性负责,申报过程中,申报单位有义务配合兑现部门提供所需佐证材料。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申报单位,经查实,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享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资金管理。项目资金根据《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高管发〔2024〕8号)有关规定执行。享受本政策措施支持的企业若同时满足区级其他同类型政策条款支持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省、市级同类型政策支持,但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申报主体承担。
(三)绩效管理。成都高新区商务文化旅游局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报和评审工作,以及项目资金管理、拨付和绩效评价工作。获得本政策措施支持资金的单位应积极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接受专项检查。
七、解释说明。
(一)本实施细则为《成都高新区促进商贸业稳增长政策措施》(成高管办发〔2024〕40号)配套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成都高新区促进商贸业稳增长政策措施》(成高管办发〔2024〕40号)一致。
(二)本政策措施支持项目需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
(三)本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商务文化旅游局承担解释工作,实施期间如遇因上级政策调整需对本实施细则内容进行调整的,以调整通知为准。
附件:1.诚信申报承诺书
2.机动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适用于“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服务质效”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