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申报包括26条奖补条款,具体分为招商引进奖、企业入驻奖、楼宇经济促进奖、产业发展奖等,详情如下,需要具体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我们为您解答指导! 政策家小编可以为您带来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代账、财税规划、股权设计、挂牌上市、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网站外包定制、推广等辅导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经济和财税政策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我区进行商事、税务登记且符合本办法规定,坚持依法经营、依法统计、诚信纳税,对区域经济发展和区级财力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招商引资合作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天心经开区奖励政策由园区自行制订,已享受园区补贴的不重复享受该政策。 第二章招商引进奖 第四条引进总部企业奖 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金融机构仅要求独立核算)的世界500强全资三级子公司、控股不低于50%的一、二级子公司及以上,中国企业500强全资一、二级子公司及以上,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资一级子公司及以上公司入驻我区,分别给予引进主体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五条引进重点税源奖引进一家工商税务注册落户我区的企业,自落户之日起当年或次年产生区级财力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进主体一次性5万元奖励;产生区级财力每增加50万元,奖励相应增加5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企业入驻奖 第六条总部企业入驻奖被认定为长沙市总部企业的,按市政府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执行,奖励就高不就低,按照市、区两级资金进行统筹,不足部分按补差原则予以兑现。 第七条主特企业入驻奖新入驻天心经开区外的医疗康养、体育产业、地理信息、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软件、文化广告、人力资源服务等重点培育的特色产业,年度区级财力贡献达100万元以上,参照天心经开区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金融企业入驻奖 1.自建购房补贴。新迁入我区的传统金融机构省级及以上总部在辖区内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新迁入我区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在辖区内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新迁入我区的独立纳税的金融分支机构在辖区内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且年度产生区级财力在100万元以上,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2.租房补贴。新迁入我区的传统金融机构省级及以上总部在辖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自首次申报该奖励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新迁入我区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以租赁办公用房形式入驻,自首次申报该奖励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新迁入我区的独立纳税的金融分支机构,且年度产生区级财力在100万元以上,自首次申报该奖励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 第九条上市企业入驻奖 1.建房购房补贴。新入驻我区的上市公司在辖区内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形成区级财力贡献,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租房补贴。新入驻我区的上市公司在辖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形成区级财力贡献,自首次申报该奖励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 企业可享受的第八条、第九条补贴高于其当年产生的区级财力的,可分年兑现,从入驻当年或次年开始,兑现期不超过三年,每年兑现资金以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为上限。享受租房补贴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对外出租、转让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须退回所获租房补贴。已享受租房补贴的企业建房或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建房购房补贴时须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 第四章楼宇经济促进奖 第十条楼宇贡献奖 对全口径税收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不含该楼宇本身产生的建安税、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税额以及楼宇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在我区开发项目产生的税收)的商务楼宇,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奖励。全口径税收保持1亿元、10亿元以上的商务楼宇,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特色楼宇奖 商务楼宇(2万平方米以上)通过自主招商,引进同一行业企业形成产业集群,经认定,楼宇入驻率达到70%以上,且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50%以上,给予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30万元奖励;当楼宇入驻率达到90%以上,且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70%以上,给予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50万元奖励(晋档升级的只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第十二条楼宇提质奖 建成并投入使用5年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对公共区域、共用设施设备(含公用设施设备更新、停车位改造、外立面整治、内部公共部位装修等)进行提质改造,工程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经备案、验收,且改造完投入使用的首个会计年度内产生区级财力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按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0%,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产业发展奖 第十三条经济贡献奖 1.发展台阶奖:除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企业外,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2.纳税贡献奖:除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企业外,本年度产生区级财力贡献1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按其产生区级财力贡献增量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服务业发展奖 1.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全区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平均增速,当年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2万元、4万元、8万元奖励。 2.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集团分解企业为区留存部分)1亿元、2亿元、5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全区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增速,当年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3.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全区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增速,当年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数字经济发展奖 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当年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或管理团队2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获评湖南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50强、湖南互联网企业50强、湖南地理信息企业50强和湖南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的,获评当年给予企业负责人或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获评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中国地理信息企业100强,获评当年给予企业负责人或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 3.在天心区新申报并获得生产性软件著作权、软件专利权的软件企业,分别按1000元件、3000元件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 4.数字经济企业开发的应用场景,获得省属厅局试点示范荣誉和国家部委试点示范荣誉,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或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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