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软件出口奖励暂行办法

成 都 市 商 务 局 文件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成商贸〔2006〕3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鼓励我市企业积极扩大软件出口和信息服务外包,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成都市软件出口统计管理暂行办法》(成外经贸贸〔2005〕28号)和《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财企[2005]27号),特制定《》。
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成都市商务局反映。
附: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软件出口△ 奖励 通知

政策补贴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软件出口,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软件出口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
第二条 每年从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成都软件出口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登记并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的企业,根据其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登记”的纯软件出口额,并参考其软件出口收汇情况,分挡次给予资金支持。出口额10万—50万美元的,给予不低于2万元的奖励;出口额50万—100万美元的,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奖励;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获得奖励的软件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第五条 软件出口企业应于每年11月5日前填写《软件出口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软件出口收汇年度汇总表》(见附件2),连同《软件出口合同》复印件和出口收汇凭证报送成都市商务局,由成都市商务局会同成都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奖励金额并划拨奖励资金。
第六条 凡伪造、变造软件出口合同,提供虚假单证的,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软件出口企业基本情况表》
2. 《软件出口收汇年度汇总表》
附件1:软件出口企业基本情况表.doc
附件2:软件出口收汇年度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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