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办理。
申请人直接办理异议申请有两种方式:
1.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局注册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