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 号)要求,进一 步提升我市科技型企业规模和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科技型企业认定奖补是指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激励作用,对我市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省级瞪羚企业、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级成果转化示范企业、首次纳入科技服务业统计规上企业等给予经费支持。
乐山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奖补补贴
第三条奖励对象和标准。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奖励30 万元,规下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再次认定的国 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奖励 10 万元,规下企业奖励 5 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连续通过三年认定后奖励 5 万 元。对首次纳入科技服务业统计规上企业, 以及新获批的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新备案入库的省级瞪羚企业、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以及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奖项的企 业,按省级奖补标准的 50%给予配套奖励。
乐山市科技型企业认定流程
第四条申报流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兑现时间范围和具体兑现流程等。
(二)组织申报。各科技型企业按照申报时间,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乐山高新区科技局提交《乐山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奖补申请表》(见附件)和相关佐证材料。
(三)申报受理。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乐山高新区科技局按照属地原则受理所属区域内申报材料。会同同级财政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共同出具推荐函。
(四)汇总审核。市科技局汇总上报材料,对汇总材料组织审核。
(五)公示及资金拨付。市科技局对拟奖补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科技型企业认定奖补资金由市、县(市、区)科技专项资金给予预算保障:市、县分级承担比例,其中扩权县(市级0%, 区县 100%);市中区(市级 50%,区县 50%)、其他非扩权县和乐山高新 区(市级 25%, 区县 75%)。政策资金兑现主体为各县(市、 区 ) 人民政府,其中市级承担部分当年预下达给相关县(市、区),由 各县(市、 区)负责按程序审核后兑现,市和县(市、 区)次年 进行结算。
第五条奖补资金由获奖企业自主安排,用于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严格执行《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乐科发〔2019〕11 号)《乐山市科学技术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乐科发〔2017〕7 号)等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奖补单位若被取消奖励资格或违规使用资金,将按照相关规定责令相关单位原渠道退回资金。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兑现从2022 年 4 月 1 日—2027 年 3 月 31 日,与《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 号) 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