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有关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相关要求,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审批办法(试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和科研经费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和实施各类科技活动,推动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事业发展的工作部署,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放管结合、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对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根据市科技局年度预算申报并结合以往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提出年度预算规模建议,同时,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分配审批等规定下达预算、绩效目标;指导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会同科技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申请;负责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牵头制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措施及实施方案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明确项目推荐单位范围和承担单位职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审核)、立项、验收评价,对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并按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跟踪监管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财会监督和信息公开。
第七条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下达的专项资金实施规范管理;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跟踪监管项目执行情况等;执行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完成项目的绩效目标。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切实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注重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三章支持方向、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重大战略部署,聚焦建圈强链、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基础能力建设计划。突出能力提升,围绕争创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一流大学(学科)和科研机构等重大任务,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创新创业,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提升科技创新的源头供给能力、条件保障能力和产业化服务能力。
(二)重点研发支撑计划。突出技术支撑,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和重点关注的社会发展领域,以前沿引领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等方面的创新突破为抓手,推动技术研发和集成应用示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企业,有效支撑产业发展、乡村振兴和社会进步。
(三)成果转化引导计划。突出政策引导,通过激励奖补、创投引导、风险补偿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和区(市)县政府、高校院所资金投向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领域,推动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四)创新环境提升计划。突出环境营造,通过构建开放合作、知识产权、科技决策、科学普及等服务体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服务业,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生态链,促进全球创新资源在蓉聚集,培植成都的创新优势、产业优势和竞争优势。
(五)专项工作。聚焦重大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支持有关产业或领域发展,承接相关重大工作任务。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
第十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主要支持方式包括:
(一)直接资助:采取前资助、后补助方式。
1.前资助项目是指根据申报单位提出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活动方案,通过评审(审核)后,在项目完成前给予经费资助的项目。
2.后补助项目是指申报单位先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审核和评估后,给予经费补助的项目。
(二)引导投入: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资本、社会创投资本采取共建基金、资金池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综合资助:对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导向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实际,综合运用直接资助和引导投入的方式予以支持,并根据项目进展分阶段给予专项资金资助;其中,采用直接资助的,在项目经费使用上采取“包干+负面清单”制管理。
具体支持方式根据科技活动和项目属性确定,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探索性攻关和成果转化、社会公益研究等项目,主要采取前资助的支持方式;对普惠性政策兑现,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财政贴息以及企业主导、市场决定配置资源的市场导向类等项目,主要采取后补助和引导投入的支持方式;按照国家、省有关批复,或按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纪要,已明确具体任务目标、承担单位和支持金额的项目,采取综合资助的支持方式。
第四章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采取前资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按现行管理规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以下部分为不超过30%;
2.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
3.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
4.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
第十二条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等。
第十三条采取引导投入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项目经费,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费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计划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科技局为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其支出范围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指南的制定、项目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评估、管理系统建设以及根据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章项目申报和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的相关项目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等,由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按年度申报,由市科技局根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或审核。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应优先储备入库;根据评审或审核结果,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排序,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规模根据以往年度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情况,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发展重点和财力可能统筹核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步编制总体绩效目标;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按资金分配管理规定履行审核和审批程序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应根据项目储备和政策要求编制,对年初暂未明确至具体项目和具体地区的预算,市科技局应尽早制定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预算下达。专项资金安排的转移支付应在市人大审查批准市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区(市)县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单位。市级相关单位和区(市)县应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涉及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级次、预算单位、项目等发生变动,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规定办理调整。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各类支持方式每年度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除多渠道筹资项目外,同一项目当年已获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安排;同一项目申报了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了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在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专项资金涉及政策与中央、省、市同类政策措施有重叠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一经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一)采取前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市科技局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是项目预算执行、项目验收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应以项目申报书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项目各方资金额度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二)采取后补助、引导投入方式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签订项目合同书,但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实行“包干+负面清单”制管理的项目,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但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留归项目单位统筹使用的结余资金除外;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专项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专项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专项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不得违规用于国家禁止性补贴,不得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关要求。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二十七条项目因故撤销、终止、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市科技局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对项目合规开支进行核查,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应当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制定明晰、合理、精准的绩效目标,做好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根据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相关规定,将预算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到预算决策安排、专项资金政策和支出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三十条市科技局应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建立分级处理机制,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根据问题实际情况,分别采取“调整实施”、“终止实施”和“撤销项目”等措施,确保规范有效使用专项资金。
第三十一条推荐单位应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推荐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开展绩效自评,及时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承担单位履行内部监督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高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日常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市科技局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参与资金管理使用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加强对信用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四条项目推荐单位应当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强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项目资金管理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市有制定出台新的有关科研经费等管理规定,依照其执行。原《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制〔2019〕2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制〔202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