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驻境外招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整理,高达100万补贴!湖北省各地驻境外招商机构认定条件程序和申报奖励要求如下,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我们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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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外资招商有关要求,持续推动我省对欧美、日韩、新加坡、港澳等重点区域开展招商引资、引贸工作,加强对湖北省驻境外招商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驻 境外招商机构的主阵地作用,切实提升招商引资成效和对外 开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设立原则
第二条机构是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商协会或省属国有企业派出从事境外招商引资活动的商务代表机构,须服从外交大局、服务开放发展,在职责范围内通过多样化工作形式推动我省与所在国家(地区)开展招商引资、贸易促进等经贸交流合作。
第三条机构按照“突出重点、逐步拓展、成熟一个、设 立一个”的原则,逐步有序设立。原则上在同一个国家(地区) 只设立一个,且所在国家(地区)与湖北省经济关联度高, 产业互补性强。
第三章工作职能
第四条宣传推介。利用各种平台和资源,积极主动宣传湖北投资环境、投资政策、优势产业、贸易产品等,向境外投资商提供相关投资咨询服务,提高湖北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五条拓展渠道。建立和发展与所在国家(地区)政府部门、商协会、行业组织和知名企业等经济机构的良好关系,积极联系中国驻外使领馆、中资企业、中资机构,拓展经贸合作渠道和网络。
第六条信息报送。定期报送投资贸易工作动态,提供所在国家(地区)的投资贸易市场供需、政策法规等信息,协助我省了解所在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促进双边经贸合作深入开展,并及时填写《投资、贸易线索报告(x 月 x 日-x 月 x 日)》(见附件 1 )。
第七条交流活动。积极协助我省在当地举办的各类经贸活动,配合开展政府拜访、企业考察、会议组织等工作,并为访问团组在境外的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联络组织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和企业团组访鄂,促进双向经贸交流。
第八条项目促进。促进投资贸易发展,推动我省与所在国家(地区)开展实质性经贸合作。围绕世界500 强企业、 知名跨国公司、隐形冠军企业、高能级贸易型企业开展投资 促进工作,做好相关投资信息的收集、整理,为有意来鄂投 资企业做好居中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推动项目落地。
第四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机构申请认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认定主体应与所在国家(地区)政府部门、社团组织、行业组织、知名企业,以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保持稳定良好的工作交流。
(二)申请认定主体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基本办公条件。
(三)申请认定主体应具备良好的政策研究、经贸信息收集、市场调查等能力。
第十条申请认定主体应在提出申请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驻境外招商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机构申请认定书,需包含辐射范围、社会资源;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在所在国家(地区)及周边国家开展工作情况及成果成效,特别是在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相关交流和业务促进活动方面的情况;与所在国家(地区)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工作交流情况;
(三)申请认定主体简介;
(四)申请认定主体官方登记注册证明;
(五)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
(六)申请认定主体申办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以上申请材料表格样表参见附件2。
第十一条机构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省商务厅对申请认定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并征求省委外办(港澳办)、省台办、省侨联等单位意见,同时向同级国家安全机关报备。
(二)将审核完善后的初审意见提交省商务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十二条机构招商引资、引贸绩效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为进一步推动机构务实有效开展工作,省商务厅每年度初会同派出单位,对机构开展上年度综合绩效量化评估,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机构年度工作进行独立评估,另建立驻外招商机构实绩档案,每季度对机构人员实绩进行通报。
(二)年度绩效评估依据《湖北省驻境外招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驻境外招商机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试行)》(见附件3 )执行。
第五章奖励制度
第十三条对照《湖北省驻境外招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驻境外招商机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试行)》(见附件3 ),经考核认定,绩效评估结果为合 格及以上的,由省商务厅按 100 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基本 奖励,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依据得分比例扣罚基本奖 励。如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加分项), 由省商务厅依据得分比例相应给予额外奖励,最高 100 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罚则
第十四条已认定符合奖补资格的机构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涉及违法案件、重大纠纷,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
(三)机构连续两年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被取消奖补认定资格的,省商务厅在5 年内不再受理该 单位的认定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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