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南京公司的名称选择

公司名称是公司进行民事活动的符号,注册南京公司必须有自己的专用名称,并且只能有一个名称。根据有关法规,公司名称应当依次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l)行政区划的名称,如南京、杭州等; (2)字号,也叫商号,如海尔、蒙牛等; (3)行业,如食品、医药等; (4)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应是本公司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可作为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但市名和区名连用的可以。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人的字号的外商独资公司或外商控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不使用行政区划的名称,而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使用控股公司的字号; (2)控股公司的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中可不含行政区划: (1)国务院批准的; (2)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全国性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根据《公司法》第21 1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设立公司必须有自己的专用名称,并且公司必须以自己登记的企业名称进行民事活动。公司名称的基本要求 (1)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行政名称,在冠用的行政区划内有专用权,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混同。 (2)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企业公章、银行帐户所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 公司起名的禁忌 企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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