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船税定额税率与计税单位
名称
计税单位
备注

乘用车(排气量)
每辆
核定载客人数 9 人(含)以下
摩托车
每辆
——
商用车
客车:每辆
核定载客人数 9 人(包括电车)以上
货车:整备质量每吨
1.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2.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 50%计算
其他车辆
整备质量每吨
不包括拖拉机
船舶
净吨位每吨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 50%计算
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
重点是关注固定税额的要点:
(一)拖船:发动机功率每 1 千瓦=净吨位 0.67 吨计征。
(二)车辆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应纳税额,税额计算到分。
(三)车船税法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功率(千瓦或马力)、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相应项目所载数据为准。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固定税额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月份)+1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已税车船当年办理转让过户,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5.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纳税人可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