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行为提升行业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武汉混凝土协会,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预拌混凝土市场行为,提升行业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和《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市场行为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未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已获得生产预拌混凝土资质的企业不得转借、出卖资质。注册地、生产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有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在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登记后,才能承揽武汉市建设工程的预拌混凝土供应任务。

政策补贴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按合同约定应由施工企业购入用于工程的预拌混凝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企业使用无资质企业的预拌混凝土。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预拌混凝土的,应保障预拌混凝土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采购无资质企业的预拌混凝土。建设单位应对其采购的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鼓励建设单位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派驻监理人员。

设计企业选用预拌混凝土,应注明关键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要求,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分包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在选择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时,应从具有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中选用,优先选用取得绿色建材标识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与未登记的非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签订采购混凝土合同,严禁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施工企业在签订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前,应当会同工程监理企业对混凝土供应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考查并记录。施工企业应落实交货检验制度,同时要明确专职人员对进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质量、数量进行确认,并应逐车查验《发货单》、《首次开盘质量鉴定书》以及《预拌混凝土质量证明书》等证明材料。施工现场应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预拌混凝土试件养护室(箱),现场试件制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监理企业应查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核查进场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应参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确定前的考察工作,预拌混凝土供应过程中,每月至少应参加一次开盘鉴定并记入监理日志;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对预拌混凝土取样送检进行旁站见证并作好见证记录。招投标文件明确不需要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履行监理职责。

二、切实加强资质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在取得资质之后,不得降低生产设备、试验室设备、技术人员的配备等资质标准要求。

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办理项目投资备案、规划、环评等手续,并达到绿色生产三星级标准和资质标准要求,四环线内不得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

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继承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继承企业应达到资质标准要求且相应生产站点应符合绿色生产星级标准。

资质到期需要办理资质延续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相应生产站点(含分站)应全部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和绿色生产星级标准。

三、切实从严监督检查

加强证后监管。各区要将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条件保持情况纳入日常监管重要内容,企业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间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应当报市城建局撤回其资质证书。

加强无资质站点摸排处置。各区商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无资质站点常态化摸排处置机制。一是在日常检查中摸排无资质站点信息;二是要畅通企业、协会、社会投诉举报渠道,三是对发现的无资质站点要及时处置,具备合法手续且达到绿色生产要求和资质标准的企业,要指导企业申领资质;对于不能提供规划、环评等手续的无资质站点,应当去函告知街道、规划、环保等部门依法查处,并同步报送相关区政府和市城建局;已经发生供应行为的站点,应责令停止供应,并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场行为监管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区商混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收集无资质站点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加强施工现场管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混凝土供应单位资质取得情况、外地混凝土企业登记情况纳入质量监督内容,发现无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已用部位开展质量追溯,并告知市场行为监管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市场行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分包行为的监管,对发现的无资质供应、资质出租出借等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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