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公司认缴170亿注册公司老板不要太任

新的《公司法》已经自2014年3月1日正式生效。新《公司法》的最大亮点,无疑是公司注册资本由之前的实缴登记制修改为认缴制。该次修法降低了企业设立门槛,极大调动了创业者的投资创业热情。 让我们来看一条新闻:安某(女)来到山西耀州工商分局申请“铜川四五共社产业有限公司”。当安某提出注册资本为170亿元时,南京工商注册人员告知其注册资本认缴不是不缴,而是应在承诺的期限内缴纳。但安某执意要申请办理注册资本170亿元。根据新的注册登记制度,安某提供了全部登记材料,工商耀州分局为其办理了营业执照。 在我们对这位创业者的“任性”及其对法治的信心表示佩服之后,我们在此郑重提醒创业者们:在办理公司工商登记时,请不要“任性”注册,因为,任性的后果可能很严重!!!!(本文仅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探讨)一、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创业者在注册公司时,认缴资本越大,自身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越多。 如果公司的认缴资本与自身资金实力差距太大,则《公司法》中设置的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从而保护创业者的目的,可能未必能实现。通俗讲,就是实际上创业者们本来是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认缴资本远远超过了自身的资金实力,则创业者必须按照认缴资本额为限对公司债务人承担责任!!!二、股东实缴出资期限虽然取消了强制性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无期限。按照我们西安市工商部门的通行做法,在创业者设立公司时,工商部门会为创业者提供格式化《公司章程》,而在该章程中对于股东的实缴资本、认缴资本及其出资年限都有明确约定。同时,如果对实缴资本约定期限过长,可能会影响交易对手对公司资金能力和社会信用的判断。三、抽逃出资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法》修订后,部分人认为实际上已经不存在抽逃资金的说法了。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及最高院随后重新发布的司法解释粉碎了这一说法。下述四种情形仍然属于抽逃资金行为,如果损害公司权益,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依然可以起诉要求其承担责任: (一)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所以,我们诚恳地提醒创业者们: 创业需有激情,注册还须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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