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注销时间图表
注:有限公司注销前需先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手续
办理程序
1、 下载《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等相关表格
2、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3、 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
3、公司解散的证明文件:
◆人民法院裁判公司破产、解散的,提交裁判文书;
◆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 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提交相关行政机关决定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具体为《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持“三证合一”改革前营业执照的企业,若没有领取国税、地税登记证的,申请人应自行出具未办理国税、地税登记证的申明。
8、 依法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样张(地级市以上媒体刊登)。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11、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人若遗失上述证照的,应当提交在地级市以上媒体刊登的遗失公告)。
12、公安机关出具的缴章证明。
备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合并、分立协议规定无需清算的,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