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进一步加大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环境,增强民间投资活力,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武汉市进一步加大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2日

武汉市进一步加大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发改投资〔2024〕1652号)、《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发改投资〔2024〕1004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24〕267号)等文件精神,优化民间投资环境,增强民间投资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鼓励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建立全市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依托市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加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跟踪协调服务。积极推荐民间投资项目纳入国家、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报纳入国家102项重大工程、省重点项目计划和市级重大项目计划,优先推荐国家、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促进民间投资引导专项和其他财政支持资金。

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各类技术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支持民营企业通过研发合作、平台共建、成果共享等方式参与在汉国家实验室及湖北实验室建设。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民营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外国专家项目,按规定可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参与市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项目按规定可给予最高3000万元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化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可给予最高800万元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规定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智能化改造的示范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拓展民间投资发展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32个重点城市更新单元建设和项目运营管理,400万元以上工程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部分,确保预留4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污水资源化利用、垃圾治理闭环体系等流域综合治理建设,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传统基础设施和5G、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智慧社区、社区便利度提升等老旧小区改造,旅游、医疗卫生、大型物流仓储等“平急两用”设施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光伏发电、风电、充电站(桩)、换电站、加氢站等清洁能源类项目。引导民间投资参与乡村振兴,鼓励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推动黄陂区、蔡甸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四、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制定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每季度滚动更新预期投资回报较好项目,开展线上推介。线下召开项目推介会、集中签约会,促进民间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每年举办相关推介会不少于100场。

五、优化民间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加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围绕“拿地即开工”目标,深入推进告知承诺制、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豁免审批、“线上多证联办”、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单独办理施工许可等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应用。探索推行单位工程单独竣工验收。

六、强化民间投资项目要素保障。深化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共享,民间投资项目免费享受评价成果。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在同一地块内对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进行混合布置。用好湖北公共招聘网,大力推行“民营企业服务月”“春风行动”等专项活动,促进民营企业用工对接。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促进民营企业参与公共数据开发应用,探索推进数据产品交易。

七、推动民营企业融资提质降费。按照“3分钟申贷、0人工干预、1键式放款”模式,为民营企业提供301线上信用融资服务。进一步推广“信易贷”模式,制定实施中小微企业信用培植辅导事项清单。探索开展无缝续贷试点。继续实施“首贷户”贷款贴息,引导银行降低“首贷户”贷款利率。鼓励“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内融资担保机构对餐饮、零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专属政策性担保和金融服务解决方案,担保费率降低至1%及以下。扩大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农业应急基金适用范围,降低企业“过桥”融资成本。

八、拓宽民间资本投融资渠道。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围绕全市“965”现代化产业体系布局投资。政府产业基金与民间资本共同设立的产业基金,在武汉市投资比例调低为政府产业基金出资的1.5倍。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在交通、能源、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领域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支持成功发行REITs的民营企业申报省级奖励。定期组织政银企对接会、股权投资行业培训等活动,每年举办民营企业参加的政银企对接会和股权投资培训不少于100场,民营企业专场不少于30场。

九、着力优化民间投资环境。落实统一市场准入制度,不得在布局规划、指标安排、资源出让、核准(备案)手续办理、运营招商等方面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健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在招商引资和承接民间投资项目落地过程中,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违约、毁约,试行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政商定期沟通机制,市、区两级领导干部每季度与民营企业深入沟通调研一次。畅通民间投资问题反映渠道,在市发改委官网建立民间投资问题反映专栏,建立问题线索“收集—反馈—解决”闭环管理机制。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政策措施任务清单

重点措施

序号

主要内容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鼓励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建设

1

建立全市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依托市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加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跟踪协调服务。

市发改委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下同)

2

积极推荐民间投资项目纳入国家、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报纳入国家102项重大工程、省重点项目计划和市级重大项目计划。

市发改委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3

优先推荐国家、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促进民间投资引导专项和其他财政支持资金。

市发改委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

4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各类技术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

市科技局

各区人民政府

5

支持民营企业通过研发合作、平台共建、成果共享等方式参与在汉国家实验室及湖北实验室建设。

市科技局

各区人民政府

6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市科技局

各区人民政府

7

民营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外国专家项目,按规定可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参与市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项目按规定可给予最高3000万元资金支持。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8

符合条件的产业化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可给予最高800万元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规定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智能化改造的示范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市经信局

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拓展民间投资发展领域

9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32个重点城市更新单元建设和项目运营管理,400万元以上工程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部分,确保预留4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市地方金融局、市城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中心城区人民政府、东湖风景区管委会

10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污水资源化利用、垃圾治理闭环体系等流域综合治理建设,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传统基础设施和5G、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智慧社区、社区便利度提升等老旧小区改造。

市重点办

中心城区人民政府、东湖风景区管委会

11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旅游、医疗卫生、大型物流仓储等“平急两用”设施建设。

市发改委

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12

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光伏发电、风电、充电站(桩)、换电站、加氢站等清洁能源类项目。

市发改委

市经信局、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13

引导民间投资参与乡村振兴,鼓励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推动黄陂区、蔡甸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武汉农业集团、武汉投控集团,相关区人民政府

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

14

制定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每季度滚动更新预期投资回报较好项目,开展线上推介。

市发改委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15

线下召开项目推介会、集中签约会,促进民间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每年举办相关推介会不少于100场(其中各区各部门不少于5场)。

市发改委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优化民间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16

围绕“拿地即开工”目标,深入推进告知承诺制、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豁免审批、“线上多证联办”、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单独办理施工许可等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应用。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市发改委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房管局、市园林林业局、市国动办、市政数局、市公安交管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17

探索推行单位工程单独竣工验收。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市国动办

相关区人民政府

强化民间投资项目要素保障

18

深化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共享,民间投资项目免费享受评价成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

各区人民政府

19

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在同一地块内对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进行混合布置。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各区人民政府

20

用好湖北公共招聘网,大力推行“民营企业服务月”“春风行动”等专项活动,促进民营企业用工对接。

市人社局

各区人民政府

21

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促进民营企业参与公共数据开发应用,探索推进数据产品交易。

市政数局

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委网信办等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推动民营企业融资提质降费

22

按照“3分钟申贷、0人工干预、1键式放款”模式,为民营企业提供301线上信用融资服务。

市地方金融局、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

各区人民政府

23

进一步推广“信易贷”模式,制定实施中小微企业信用培植辅导事项清单。

市发改委、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市地方金融局

各区人民政府

24

探索开展无缝续贷试点。

市地方金融局

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各区人民政府

25

继续实施“首贷户”贷款贴息,引导银行降低“首贷户”贷款利率。

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局

各区人民政府

26

鼓励“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内融资担保机构对餐饮、零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专属政策性担保和金融服务解决方案,担保费率降低至1%及以下。

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

各区人民政府

27

扩大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农业应急基金适用范围,降低企业“过桥”融资成本。

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市地方金融局、武汉农业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拓宽民间资本投融资渠道

28

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围绕全市“965”现代化产业体系布局投资。

市地方金融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各区人民政府

29

政府产业基金与民间资本共同设立的产业基金,在武汉市投资比例调低为政府产业基金出资的1.5倍。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武汉投控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30

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在交通、能源、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领域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支持成功发行REITs的民营企业申报省级奖励。

市发改委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31

定期组织政银企对接会、股权投资行业培训等活动,每年举办民营企业参加的政银企对接会和股权投资培训不少于100场,民营企业专场不少于30场。

市地方金融局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着力优化民间投资环境

32

落实统一市场准入制度,不得在布局规划、指标安排、资源出让、核准(备案)手续办理、运营招商等方面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

市市场监管局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33

健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在招商引资和承接民间投资项目落地过程中,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违约、毁约,试行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工商联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34

建立健全政商定期沟通机制,市、区两级领导干部每季度与民营企业深入沟通调研一次。

市经信局、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35

畅通民间投资问题反映渠道,在市发改委官网建立民间投资问题反映专栏,建立问题线索“收集—反馈—解决”闭环管理机制。

市发改委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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