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原外资三法”)等法律同时废止,依据 “原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依法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逾期未按时办理的,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变更(备案)事项。

现五年过渡期临近,相关外商投资企业,请抓紧变更!

一、哪些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调整?

一看成立时间:2020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

二看公司章程: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

三看企业类型: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标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等包含“合作”“合资”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调整与不调整主要区别有哪些?

主要体现在法律依据、最高权力机构、议事机制等方面。

旧企业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依据“原外资三法”,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委派产生等。

新企业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依据《外商投资法》和《公司法》,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或独资股东委派产生。

三、办理变更(备案)登记需提交哪些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按照申请书填写规范签字、盖章。

2.原董事会决议

由公司原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作出决议,将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变更为股东(会),由原全体董事签字。

3.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作出决议,内容为确定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制订新章程。如有董事、监事、总经理人员变动的,股东(会)依据新章程在决议中载明任免信息,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新章程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材料规范要求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等相关材料。

四、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对2020年1月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且未依法在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变更登记(备案)的,自2025年1月1日起,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事项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等事宜,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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