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登记的原则

1.依法登记原则公司登记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企业登记管理的目的,就是保护它们的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要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以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要做到:一方面,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的实质性要件,对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另一方面,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注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程序性要件,实施行政许可,依法行政。2.当场登记原则《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答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这一规定,确立了公司登记的当场登记原则。这个原则是《行政许可法》的一大亮点,这个原则也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这样规定的考虑是:一方面,行政机关对公司等主体的登记 ,属于资格确认事项同,主要是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旦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必须予以登记。另一主面,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还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因此,也需要允许例外情况的存在。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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