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关于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电价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1047号)、《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809号)、《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余热、余压、余气(以下简称“三余”)自备电厂电价执行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三余自备电厂未参与市场交易前,纳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来源,上网电价参照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

二、三余自备电厂按规定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其自发自用电量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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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余自备电厂项目资质认定和运行监管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则办理。发电项目并网发电后,电网企业执行对应上网电价,并依据相关程序及时办理电费结算。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请各地发改部门加强项目监管和服务,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范围内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调整。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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