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内容
对符合《措施》第二点标准之一的企业、2024年度实现产值(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四上”企业,首次入驻本区域高端写字楼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2024年度租金补贴。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符合《措施》第二点标准之一的区内企业或2024年度实现产值(营业收入)正增长“四上”企业(本条不含金融企业以及2024年1月1日之后新注册或新迁入宝安区的其他企业)。
(三)入驻楼宇已认定宝安区高端楼宇(详查我局官网已公布的《宝安区高端楼宇首批认定项目名单》)。
(四)入驻企业租赁合同需在各街道进行备案。自2024年10月12日起(《操作规程》印发之日),6个月内完成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备案。在2024年10月12日后,新签订的租赁合同,需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备案。
备注:“符合《措施》第二点标准之一”的区内企业指世界五百强企业、经深圳市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市企业、经深圳市认定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年营收达到1亿元以上营利性服务业、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或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
三、申报时限
2024年9月20日一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