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的工业企业法人以及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作法人单位的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业企业;

(二)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单位2024年第四季度工业总产值(10、11、12三个月合计,计算方式为用快报数据1-12月工业总产值减去1-9月工业总产值)达1.5亿元以上,且第四季度产值比2024年第四季度产值增速达20%以上(含20%);
(四)数据以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企业快报数据为准;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项目扶持标准
按工业企业第四季度产值增量(用2024年10、11、12三个月的合计产值减去2024年10、11、12三个月的合计产值)的0.5%再乘以与增加值率关联的折扣率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