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组织机构(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非企业单位)等,资金拨付前,申请单位在坪山区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1人;
2、科技组织机构无需具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也无需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但业务范围需为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3、同一申报主体的资助面积按照申报主体在坪山区不同区域租赁的用房面积之和计算;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不同区域的实际租赁价格享受补贴(企业每月每平方米实际支付的租金与适用的资助标准,两者取较低值计算拟资助额),合并计算后不超过最高限额,且最终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单位实际缴纳的租金;合同免租期不享受补贴。
4、资助年限为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之日后次月开始连续计算的36个月(不包括处于孵化器阶段的时间),2024年度可申报资助的周期须位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5、本条款中所依据的研发投入强度,采用2024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研发加计扣除口径中的较低值;
6、依照《坪山区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标准》计算资助额。
二、项目补贴标准
对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根据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每1000万研发费用给予10元/㎡资助,最高40元/㎡,资助面积不超过2000㎡。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时间为落户之日起连续36个月,孵化器内企业不受资助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