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促进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苏园管〔2024〕12号)《苏州工业园区促进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苏园商〔2024〕4号)文件精神,经企业申报、初审和第三方事务所审计、局办会商等必要程序,决定对附件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项目进行扶持,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18日至9月24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要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原则上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