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咨询服务热线:
近日,政策家小编从长寿区政府获悉,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区供销社与区财政局会商,结合长寿区实际编制了2024年长寿区农产品流通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指南、2024年“三社”融合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4年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建设项目申报指南。为方便符合条件的主体按照指南要求进行申报,政策家小编将各项申报指南汇总整理如下:
2024年长寿区农产品流通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目标

提升我区涉农主体在仓储(冷藏)、运输、配送、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等方面的农产品流通服务能力,服务农业产业发展,提升农业生产性社会化服务水平,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在我区内注册,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基层供销社和涉农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依法在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获得相应部门许可认证,用地符合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要求,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建设场地需提供产权证明。
2、有较强经济实力,运行良好,项目执行力强,无不良记录;能够带动农户增收,不拖欠土地租金、农民工工资,2024年未发生安全、环保等事故,未被行政处罚,申报业主未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3. 申报主体积极性高、信誉度强,有足额自筹配套能力,具有示范性。
4.未完成2024年及以前年度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的业主不纳入本次申报范围,同一业主的同一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财政补助项目。
5.纳入征信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时人名单、行政处罚等名单业主不得作为项目申报对象。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补助环节
主要用于冷链、仓储、物流等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标牌标识制度制作等;配套购置相应农产品收购、仓储、加工、运输、配送、农村电商等设施设备,用以提升我区涉农主体在仓储(冷藏)、运输、配送、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等方面的农产品流通服务能力。
四、项目数量及补助标准
2024年长寿区农产品流通服务能力建设项目资金总额120万元,农业企业自筹资金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40%;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基层供销社自筹资金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25%。补贴主体个数不低于2家。申报主体根据产业规模大小、关键环节实施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申报补助,评审专家组根据申报数量、业主发展等情况确定项目补助个数及资金。
五、项目要求
(一)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申报的补助项目严格按照批准同意后的建设内容和时间进度开展建设。
(二)财政补助资金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按照股权化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开展股权化改革。所有项目需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预算报告(评审通过后提供)。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建设期间应积极与街镇相应部门联系,接受监管。
(四)项目实施时间为项目下达建设任务之日起至2024年11月前完成。
六、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各街镇应及时贯彻申报政策,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业主自愿申报,不得代编代报。申报业主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绩效目标。
(二)项目初审。街镇负责核实现场,以及项目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按照该申报指南中的申报对象、申报条件对项目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
(三)项目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区供销社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项目公示。区供销社对确定实施补助的项目和单位进行公示,充分接受监督。
(五)项目优化。经公示无异议,区供销社组织承担项目的单位按照评审组提出的优化意见进行方案优化。
(六)建设任务下达。项目优化后,区供销社、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建设任务。
七、项目验收
(一)申请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主体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报告,完善验收资料,向项目所在地街镇提出验收申请。
(二)街镇初验。街镇收到业主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出具初验意见。
(三)区级验收。区供销社组织验收组对街镇初验合格的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四)验收材料。包括验收表、资金报账申请表,建设内容,有效发票复印件及其他佐证材料、照片等,装订加盖鲜章。
(五)其他事项。
1.项目业主需提供预算报告和结算报告。
2.项目业主要制作供销标识牌或门头。
八、项目报送
(一)报送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街镇出具的不拖欠土地租金、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用地、产权等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信用报告、法人征信记录证明材料;
5.项目实施前后彩色照片;
6.其它符合申报条件相关证明材料。
(三)报送方式。材料实行双面打印,一式三套,装订成册,报送到区供销社合作指导科,地址:黄桷路4号505办公室(原检察院办公楼),同时报送电子档(邮箱:2324143528@qq.com),联系人:叶星秀 联系电话:40408289。
(四)报送时间。报送截止时间2024年7月30日17:00。以上传电子文档时间为准,逾期或未按规定形式上报项目有关材料的,视为无效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