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都江堰市特色街区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特色街区。
第二条特色街区所属乡镇(街道),特色街区运营管理公司特色街区内主营业态与特色街区业态规划相符、完成工商登记等行政许可且税收解缴关系在都江堰市的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企业等)。
第二章扶持办法

一、品牌运营奖励
第三条对新建、整体改造提升,打造以户外运动、风情美食、旅游服务、旅游纪念品、古玩字画、养生休闲等业态为主题的特色街区,开街2年内,主营业态所使用的商业用房面积比例达到本特色街区全部商业用房面积的70%以上,一次性奖励特色街区运营管理公司营销宣传经费100—200万元。
第四条首次获得成都市级、四川省级和国家级命名的特色商业街,对运营管理公司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对知名连锁品牌企业的奖励。对首次落户我市特色街区且经特色街区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国际、国内知名连锁品牌企业,正常经营一年后,除享受下述相应扶持外,同时给予国际连锁品牌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国内连锁品牌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支持企业创建品牌。对企业在创建品牌当年,参加经我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评选活动,被国家、省、市、县(区)级组织评为品牌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0.5万元的奖励(参加品牌评选的企业需由本市相关行业协会评选推荐,且经本市商务部门审核同意)。
二、租金(期)扶持
新入驻特色街区开设旗舰店、主力店的企业,在开业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享受相应的租金补贴扶持:
第七条在本《补充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入驻开业的企业,按其经营面积、投资规模和在特色街区的业态引领作用,在1—2年内逐年递减给予80%—40%的租金补贴;在7—12个月内入驻开业的企业,在1—2年内逐年递减给予60%—20%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按照商业用房月租金标准在500平方米以内据实给予补贴。
第八条如入驻特色街区企业租赁的是国有资产,并且在本《补充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入驻开业,前三年可分别享受100%、75%、50%租金扶持;在本《补充办法》实施之日起7—12个月内入驻开业的,前三年可分别享受80%、50%、20%租金扶持;装修期不计入租赁时间(装修期为3个月)。租期满后在符合特色街区业态规划的前提下,原租赁企业具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条前期已入驻特色街区,符合特色街区业态规划且租赁国有资产的企业,对特色商业街区打造具有带动性作用但经营困难的,经审核后,继续给予1—3年租金扶持。
三、业态调整提升奖励
第十条对原经营业态与特色街区规划不相符合的企业,鼓励企业调整经营业态。凡在本《补充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划要求主动完成业态调整的企业,经审核后,按商业用房月租金标准的12倍在500平方米以内据实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在第4—6个月内,按规划要求主动完成业态调整的企业,经审核后,按商业用房月租金标准的6倍在500平方米以内据实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在第7—12个月内,按规划要求主动完成业态调整的企业,经审核后,按商业用房月租金标准的3倍在500平方米以内据实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对原经营业态与特色街区规划不相符合的企业,凡在本《补充办法》实施之日起超过12个月,仍未按规划要求主动完成业态调整的企业,由辖区乡镇(街道)负责回租商业用房,并按规划要求重新招商,租赁费用由辖区乡镇(街道)支付。凡完成商业用房租赁及业态调整的辖区乡镇(街道),经审核后,参照本《补充办法》第十条给予辖区乡镇(街道)业态调整奖励。
第十二条已在特色街区内正常经营且符合特色街区业态规划的企业,凡在本《补充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划要求主动完成提档升级的企业,经审核后,按商业用房月租金标准的3倍在500平方米以内据实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四、主题营销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特色街区所属乡镇(街道)、运营管理公司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营销活动,以扩大街区对外知名度和影响力。凡经审核同意的营销活动,对承办方给予单次不超过活动总费用30%的奖励,每条特色街区年度内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五、街区建设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乡镇(街道)积极推动特色街区建设,凡成立专门机构,有专人、专项工作机制推进该项工作的,从收到都江堰市特色街区建设领导小组确认文件之日起18个月内,其特色街区内主营业态经营面积达到商业用房总面积50%以上的,经审核后,给予乡镇(街道)一次性30-50万元/条建设奖励,多条多奖。
六、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对商业用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体量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项目、重点专项引进的项目,经研究审核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享受单行政策。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补充办法》实施后,对扶持对象及内容的审核机构为都江堰市特色街区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辖区乡镇(街道)是本《补充办法》的实施主体,应根据《补充办法》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商务局(供销社)备案。
第十八条本《补充办法》规定的开业之日以企业收到辖区乡镇(街道)出具的开业确认书之日为准。
第十九条本《补充办法》中的“商业用房月租金标准”仅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租金单价为准。
第二十条本《补充办法》涉及经费在都江堰市本级财政资金和成都市上级部门专项扶持(补贴)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本《补充办法》相关扶持政策与都江堰市其他政策、法规、规定存在重复的情况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本《补充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2年,由都江堰市商务局(供销社)负责解释。
名词解释
1.运营管理公司:是指在都江堰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并负责对特色街区进行整体策划、招商、管理运营。
2.国际知名连锁品牌:在10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开设了连锁门店。
3.国内知名连锁品牌:在5个(含)以上省、直辖市开设了连锁门店。
4.旗舰店、主力店:指连锁公司的样板店,是其公司在本地营业面积最大且品种最为丰富齐全的领导性营业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