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科技型企业创业启动资金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各部门、各街道、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关于印发天府新区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科技创新和人才服务局对《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科技型企业创业启动资金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科技型企业创业启动资金实施细则(修订版)》,现印发执行。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科技创新和人才服务局

2020年9月14日

企业政策2024

天成管科才发〔2020〕33号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科技创新和人才服务局关于印发《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科技型企业创业启动资金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各部门、各街道、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关于印发天府新区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科技创新和人才服务局对《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科技型企业创业启动资金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科技型企业创业启动资金实施细则(修订版)》,现印发执行。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科技创新和人才服务局

2020年9月11日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科技型企业创业启动资金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关于印发天府新区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天成管发〔2017〕15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技型企业创业启动资金(简称启动资金)相关经费由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简称直管区)产业扶持资金列支。

第三条资助标准

(一)各级高层次人才创办或领办的科技型企业。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层次的国外院士等著名科学家,到直管区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经评审给予最高5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世界500强和国内行业50强企业工作5年以上的高管、核心技术团队到直管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经评审给予最高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国家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省以上杰出青年、成都人才计划等国家、省、市重点人才计划专家到直管区创办或领办的企业,经评审给予最高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金自企业通过评审年度起按5:3:2比例分3年拨付。

(二)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产品研制、科技成果商品化、技术开发服务等,经评审后按优良、良好、合格三个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各级高层次人才创办或领办的科技型企业

1.企业注册地和税务解缴关系在直管区;

2.截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且存续期不少于6个月;

3.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层次的国外院士等著名科学家,首次在直管区创办或领办企业,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4.世界500强和国内行业50强企业工作5年以上的高管、核心技术团队首次在直管区创办企业,个人或团队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5.国家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省以上杰出青年、成都人才计划等国家、省、市重点人才计划专家,首次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创办或领办企业,高层次人才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二)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1.企业注册地和税务解缴关系在直管区;

2.截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曰,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且存续期不少于6个月;

3.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产品研制、科技成果商品化、技术开发服务的各类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申报材料

(一)必需件

1.创业启动资金申报书;

2.企业承诺书;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高层次人才领办企业需提供工商窗口提档的公司章程、高层次人才身份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专家证书、批文、通知或劳动合同等)、实缴注册资本金证明。

(二)可选件

企业的财务报表、知识产权、高企证书等相关资质、相关奖项等纸质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报程序 科创和人才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登录网站天府新区创新创业人才云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科创和人才局通过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资助意见报管委会审批;科创和人才局对管委会审批同意的拟资助企业进行公示和资金拨付,拟资助企业向科创和人才局报送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及项目资金使用承诺书。

第七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创业启动资金经费的单位,科创和人才局有权追究其责任、追回全额奖励经费并取消其创业启动资金申报资格。

第八条同一企业及同一法人不能重复享受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其中在三年资助期内的高层次人才领办科技型企业项目每年度继续按照申报要求提交当年申报材料,但无需参加评审。

第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资助:申报单位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第十条企业获得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后,在企业资助期内,科创和人才局有权要求企业配合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科创和人才局负责解释。原实施细则(天成管创服发〔2017〕1号)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科技创新和人才服务局

2020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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