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州市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市政府有关部门:

《崇州市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已经2020年3月5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企业政策2024

附件:

崇州市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崇州市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docx

崇州市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8〕50号)等精神,激发我市社会领域投资活力,不断满足老年人(60及60岁以上,下同)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快推动全市养老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成都市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及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决策部署,以打造“五个样板区”为契机,以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和老年人高品质生活为目标,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保障基本需求,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人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颐养。

(二)目标任务。到2024年,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深化,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更加合理,高质量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功能完善、服务专业、手段智能、供需对接精准的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4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5%,城乡社区养老设施全面覆盖、居家养老智慧服务网络全覆盖,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三)放宽准入条件。按照国家、省、成都市统一部署,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制度。申请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牵头单位:市审批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商投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优化报建流程。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报建流程整合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含立项、用地合同、用地规划许可、选址意见)、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市审批局牵头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工作;市住建局牵头竣工验收阶段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并加强对筹办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实行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完成区域评估方案的区域,除环境影响评价,不再对其余养老投资项目进行相应的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牵头单位:市审批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局)

(五)简化备案手续。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全面公开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实行办理流程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由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和审批涉及中介事项一律取消。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取消部分养老机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需按照消防相关规定,配备相关消防设施设备)。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审批局、市消防大队)

(六)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修订《崇州市养老设施(机构)布局规划(2016—2035年)》,与国土空间规划进行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加快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新建社区公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经建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配套的,逐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合法用房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七)引导各类资源兴办养老机构。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专业化的养护型、护理型、认知症障碍照护型、康宁型等功能型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护理型床位改造,推进社区养老机构向养老服务综合体发展。充分利用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厂房等资源,重点支持建设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农村养老机构。到2024年,建成1个认知照护型功能的养老机构。(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局)

(八)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设置改革过渡期,对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可以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出台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社区公建配套移交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设施、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公建配套养老设施的,可采取适当优惠租金等方式给予补贴。大力实施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改造提升行动,在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基础上,将公办养老机构向社会老年人开放,优先为孤寡、失能、失智、重点优抚对象、高龄、失独等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做好公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模式经验总结工作,充分发挥试点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卫健局)

(九)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以农村标准化敬老院为中心,整合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站)、基层老年协会、日间照料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资源,把农村标准化敬老院建成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立具有综合服务功能、医养相结合的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网络。加快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互助养老服务站点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农村集体经济、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专项保障资金应充分考虑解决本集体或本村(社区)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问题。鼓励社区企业、社工机构、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服务主体积极参与对农村留守、困难、独居、散居特困、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精神慰藉等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委社治委、市财政局、团市委,各镇街)

(十)培育养老服务连锁品牌。坚持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战略,发挥重点养老产业项目的示范作用。对全市范围内经营连锁机构数达3家及以上,且星级评定为二星级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家养老机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在全市范围内连续3年连锁经营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数达10家及以上,服务质量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经综合评估后给予每个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投局)

(十一)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对政府举办和运营的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对于其他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运营成本确定。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发改、民政等部门定期对养老机构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价格水平监测分析。养老机构收取服务费用及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或者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的3倍,且不得挪作他用。(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十二)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托“信用中国(四川成都)—成都信用”网站和“信用崇州”网站,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本市政务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养老服务相关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违规违纪等信息,对失信主体给予相应惩戒或市场限入。积极探索建立养老设施(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崇州支行)

三、深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十三)深入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鼓励支持社区嵌入式养老设施建设。采取公购(租)民营等方式利用社区底商和闲置空间,引入公益性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在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居民小区设立养老服务站点。积极拓展现有社区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功能,向居民小区和院落延伸服务。鼓励同一小区内老年人自愿合伙居家养老,由社区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点及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等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委社治委;各镇街)

(十四)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养老“关爱地图”数据和居家养老服务指南,开通居家养老“12349服务热线”,实现供需对接,信息互通。引导养老服务组织开发基本服务清单,推进养老机构的居家照护、助餐、助浴等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居家老年人。以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等设施为平台,集成各类为老服务资源,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养生、医疗、康复理疗、日常照顾、文化娱乐等服务。进一步完善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探索建立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制度和养老“喘息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各镇街)

(十五)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在老年人需求较为集中的区域,充分利用社区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设施的助餐服务功能,引入餐饮企业、配送企业和社会组织,形成以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餐饮企业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依托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政府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制,对兴办老年人助餐设施给予资金支持;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适当的助餐服务补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商投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十六)推进老人年宜居环境建设。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结合老旧院落改造等项目,重点推进老旧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积极推动、支持老年人集中居住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把增设电梯作为既有住宅设施设备改造内容,纳入社区治理工作范畴。在推进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老旧院落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委社治委;各镇街)

(十七)开展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和居住房屋情况,实施居家无障碍和安全性改造,配备基本的康复辅助器具,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能力和生活品质。对散居特困、低保及低保边缘老年人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给予每户最高1000元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各镇街)

四、促进养老服务融合创新发展

(十八)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取消养老机构内设立诊所、卫生室、医务室、护理站的设置审批,依法依规实行执业登记备案。促进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双向合作,建立康复护理、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双向绿色通道;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上门医疗卫生服务,优先做好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到2024年重点人群(含65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60%以上,健康管理率达70%以上。支持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院、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等加强助医功能。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发展家庭病床,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成立崇州市医养结合促进会。到2024年,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率达到90%。(牵头单位:市卫健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批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各镇街)

(十九)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支持和鼓励企业根据老年人特点和需求,研发日常辅助、康复辅具、保健器材、保健食品等老年产品用品和服务项目。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完善无障碍设施,促进老年用品市场的发展,便利老年人消费。积极推进健康养老示范企业打造。(牵头单位:市卫健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投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

(二十)促进适老金融服务升级。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完善服务网点无障碍设施,开辟老年服务绿色通道。坚持开展老年人防范涉金融类风险宣传教育活动,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加快推进长期照护保险试点工作,引导保险机构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

(二十一)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平台、信息系统、APP应用等,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援、家政预约、远程医疗、健康监测、居家护理、走失定位等。推进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础设施建设,探索智慧养老社区建设。依托“天府市民云”崇州板块,促进老年群众享受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大数据局、市委市治委)

五、增强政策保障功能

(二十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统筹财政资金加大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养老护理型床位、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和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等建设和运营。继续执行省、成都市及市本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等现行扶持发展政策。探索实施普惠型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局)

(二十三)加大融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以养老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为抵(质)押,办理信贷业务。探索建立养老产业专项基金、PPP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化的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优先扶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进行首发融资的养老服务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持续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民政局、人行崇州支行)

(二十四)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依托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有计划地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形成养老护理员培训、职业鉴定、就业等服务。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鼓励养老机构吸纳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被征地家庭“4050”人员就业,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并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岗位和社保补贴。对入职本市同一养老机构连续从事护理岗位每满三年的护理员,择优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资金。支持培训养老护理、管理人员,培养养老服务高技能人才,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建设实训实习点和示范性培训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纳入免费养老护理培训范围。对获得部、省、成都市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的护理员给予5000—25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探索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水平能力评价。(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镇街)

(二十五)健全养老土地支持政策。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按程序依规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对列入省、成都市及本市重点项目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在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增加容积率的方式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土地价款。对利用具有产权的现有闲置厂房、闲置社区用房和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改造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租金和土地收价差价,五年内可暂不再办理用地性质、项目名称变更手续和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PPP模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鼓励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二十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养老领域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的减半征收,非营利性的全免。养老设施(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和有线电视,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二十七)弘扬社会敬老风尚。支持老年文化、教育、体育、志愿服务等社会组织发展,全面实施镇街老年协会登记,并给予其场地设施、活动经费等方面支持。在教育培训、精神关怀、文体娱乐、权益保护、行业监督等方面,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力度。发挥老年人在经验、技能、专业等方面的优势,倡导和组织有能力、有意愿的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等为老志愿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市、镇街、村(社区)三级老年教育服务网络,开展为老服务法律帮扶活动,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审批局;各镇街)

六、工作要求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市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全市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工作,切实发挥政府在养老服务中的兜底线、保基本、放市场和强监督等基础性作用。市养老服务业联席会议要加强统筹协调,拟定完善重要制度和政策,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完成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各镇街)

(二十九)加强服务监管。开展养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和养老机构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的政策衔接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大对养老服务中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服务价格、非法集资等的监管和指导力度。建立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机制。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分级分类发展,完善养老设施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完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和监测评价制度。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建立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评估、激励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和指导,建立养老服务专家库,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和专家指导作用,推动建立服务质量自我评估和公开承诺制度。(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大队)

(三十)加强宣传引导。民政部门要及时、主动公布养老服务相关的供需信息,便于社会力量和公众了解、查询和利用。支持家庭孝亲敬老,落实家庭照顾责任和家庭护理假制度。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通过宣传引导老年人理性消费、健康消费,严厉打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虐待、伤害、遗弃老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处理的宣传力度。(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融媒体中心,各镇街)

(三十一)加强督促落实。全市要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对涉及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配合。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相关优惠政策落地落实,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镇街)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 崇州市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 关于大力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工作的实施方案

3. 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

4. 关于开展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

5.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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