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入境旅游加快恢复的若干措施有关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入境旅游加快恢复的若干措施》,规范有关奖励(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以及实施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结合市文广旅局职能和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补助方向及具体政策

(一)开展国际旅游精准营销

1.对赴境外参加文旅部门组织的旅游营销活动,并积极营销推广包含成都在内的文旅资源和产品线路的旅行社,按照成都市因公出访标准,对机票、住宿、伙食、公杂部分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次的补贴(每社全年不超过2次,每次每社补贴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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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参加德国柏林旅游交易会ITB Berlin、英国伦敦世界旅游展览会WTM、法国巴黎旅游展MAP、德国法兰克福旅游展览会IMEX Frankfurt等文旅部门认可的境外重要国际性旅游展会,宣传推广成都在内的省内旅游产品的旅行社,购买独立展位给予投入经费20%最高不超过4万元/次补助(每社全年不超过2次)。

(二)开拓入境客源市场

对组织接待境外游客来蓉的旅行社,入境团队至少在成都住宿一晚(含)以上,按照不超过60元/人次标准给予奖补,单个旅行社最高不超过奖励80万元。

(三)推出过境免签优惠旅游产品

对利用144小时免签政策推出8小时至48小时不同行程、不同主题中转旅游“套餐”的OTA平台按最高200元/人次标准给予奖补。其中,推出8小时中转旅游“套餐”的奖补标准不超过60元/人次;推出24小时中转旅游“套餐”的奖补标准不超过120元/人次;推出48小时旅游中转“套餐”的奖补标准不超过200元/人次。

(四)提升景区、度假区国际化品质

对国家4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省级(含)以上旅游度假区新(改)建游客中心、多语种讲解设备、标识系统、厕卫设施等,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资金比例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不得申报的情形

1.申报单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成为被告的;申报单位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从处罚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申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问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违法违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存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纳税信用较差、进入征信黑名单、版权侵权、不具备应有经营资质许可、会计信息失实、申报虚假资料等情况问题);

2.申报单位注册、税收解缴关系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

3.已补贴项目出现财务管理混乱、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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