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牛区壮大贷风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产业功能区推进办,区属各国有公司:

《金牛区“壮大贷”风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七届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3日

企业补贴政策

金牛区“壮大贷”风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3〕18号)等文件精神,通过设立金牛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简称:贷款风险资金池),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完善银政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推广中小微企业“壮大贷”定制化金融产品,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运作和提高使用效益,为保障“壮大贷”产品顺利推开,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支持范围

申请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金牛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营;

2.税收关系在金牛区行政区域;

3.符合金牛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方向,无不良信用记录;

4.优先支持已进入成都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名单企业或已进入金牛区规模以上企业数据库及符合金牛区“145”产业体系规划,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的企业。

第三条资金池来源

市、区两级财政安排;贷款风险资金池的利息收益;融资性担保机构入池的保证金;资金池资金根据运作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和当年市财政资金预算情况,适时补充。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分级管理

1.鑫金资投公司作为金牛区贷款风险资金池资金代持人和运作管理机构,负责与各方签订协议,并负责对资金池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统计分析、定期对账及日常管理;确认风险损失、划拨本级补偿资金,跟踪资金池及放贷情况,协助处置风险,每月定期向区经科局、区财政局汇总报送发放贷款项目情况。

2.区财政局负责贷款风险补偿金预算安排。

3.区经科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文旅体广新局负责筛选推荐中小微培育企业,推荐融资需求企业。

第五条合作银行

本细则所称合作银行为成都银行,负责与市经信委、鑫金资投公司及成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业务合作框架协议,承诺承担风险分担机制,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担保机构

成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协议方式落实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纳入合作范围,开展壮大贷项目担保业务。

第七条专户管理

贷款风险资金池的资金按照“统一归集、权属不变、集中管理”的原则,在成都银行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在贷款风险资金池存续期间,除用于贷款风险补偿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支取或划转资金。成都银行要及时向区财政局和鑫金资投公司通报专户资金变动情况。

第三章运作方式

第八条资金池资金投放量

按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规模,成都银行以1∶10的比例放大贷款。

第九条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壮大贷”产品,是在成都银行与担保公司现有的合作框架下,以我区优质企业名录库中的中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向其提供低价、灵活的融资服务,并建立风险损失分摊补偿机制,以财政风险基金对银行及担保公司信贷损失进行适当分担的授信业务。

贷款额度根据我区风险基金池确定产品业务规模,单户限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产品为1年期贷款,可根据具体合作条款调整,原则上不超过2年。

原则上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贷款期限超过18个月的,应采用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的摊还方式。

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中小微企业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第十条申请贷款

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可向成都银行或区经科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文旅体广新局提出申请,同时须承诺自愿接受银行、担保机构和区级职能部门的信息查询、尽职调查,确保提交资料真实无误。

成都银行进行初审后,向鑫金资投公司提交拟贷款企业信息,由鑫金资投公司进行复核,凡符合条件的,交由成都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独立审贷审保。

成都银行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放宽抵质押范围,接受订单、存货、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工业园区早期土地质押等。

第十一条贴息

成都银行对贷款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基准利率的30%,并实行贷款年审制度,贷款企业达到审查条件即可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续贷。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保费率每年不超过2.3%。银行和担保公司均不得以保证金、咨询费、评估费等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企业贷款(担保)成本。

符合享受贷款贴息政策的企业,按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最长3年期的贴息。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可于每年2月底前向鑫金资投公司进行申报,鑫金资投公司对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区经科局,由区经科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复核。复核合格后由区财政局将相关贴息资金拨付至区经科局,区经科局拨付给鑫金资投公司后安排发放至企业。

第四章损失补偿与监督

第十二条风险损失分担

当贷款企业发生逾期直至无力偿还的最终损失,若风险资金池资金充裕,能够提供补偿资金的情况下,成都银行承担最终损失的10%、中小保承担最终损失的60%,市经信委和鑫金资投公司分别承担最终损失的15%。若风险资金池账户的余额不足以分摊的,按所述比例承担损失余额后,剩余债权损失由成都银行及中小保双方按照2:8的比例分摊;若风险补偿金代偿完毕(即风险资金池账户余额为零),不能继续提供补偿资金的情况下,成都银行承担最终损失的20%,中小保承担最终损失的80%。

最终损失的认定依据: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人民法院作出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时,仍未收回的款项;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自开始执政策家日起满1年仍未执行终结的款项;贷款企业被宣告破产,且破产程序终止后仍未收回的款项。

第十三条补偿程序

由鑫金资投公司跟踪项目放贷情况。当贷款企业发生逾期和风险损失时,由担保机构会同成都银行提出补偿项目,鑫金资投公司进行初审确认后,上报市级有关部门审核,并经中介机构审计后,从贷款资金风险池中对银行和担保机构予以补偿。

对企业发生贷款逾期且中小保履行了担保代偿责任的,资金池分别可按贷款代偿额的15%先行拨付给担保公司,待最终损失额确认后按照各方约定的损失分摊比例或未摊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四条事后追偿

鑫金资投公司和成都银行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逾期贷款或垫付资金经过清收,追偿回的资金扣除银行、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过户费)后,按照各方承担的损失分摊比例分配给各方。

第十五条监督考核

鑫金资投公司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对成都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工作业绩进行监督考核,对违反以下协议约定的,有权取消合作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贷款风险资金池”不足期初金额的50%时;

(二)“贷款风险资金池”运行满一年后,贷款总规模没有达到3倍;

(三)当申请支持的中小微企业不满足以下条件时:

1.在金牛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营;

2.税收关系在金牛区行政区域内;

3.符合金牛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方向,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审计监督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应接受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服务费用

按照本细则规定,委托运作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开展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考核评价、资金专项审计等服务项目,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具体项目数额由区财政局会同鑫金资投公司核定。

第十八条合作机构

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所指的支持企业范围、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如需增加、取消或变更,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

本细则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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