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开放办发〔2020〕30号

各相关单位:

《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招商奖励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企业政策2024

成都市青白江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招商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扩大开放促进投资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第三方力量助力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提供有效项目信息并促成与投资方对接,最终实现市外优质投资方在我区注册登记公司并产生地方经济贡献的各类中介机构(含社会企业、商协会组织、科研机构等)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

二、项目要求

引进项目须符合我区主导产业,与区政府(或区级相关单位)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在我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外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不低于总投资额的10%。主导产业包含:先进材料、智能制造、保税加工等先进制造行业;现代物流、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供应链金融、商业综合体、四星级及以上酒店、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行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特色规模种植、休闲观光农业等农业产业化行业;以及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新经济等业态。

三、奖励标准

(一)对提供有效项目信息并促成与投资方对接,最终实现投资项目落地的引荐人,按以下标准奖励(可叠加享受,总额不超过15万元)。

1.引进非单独供地的内资项目,按照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2%一次性计奖,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引进非单独供地的外资(含中外合资)项目,按照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4%一次性计奖,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 引进属成都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重大项目奖励2万元。

4.引进属新入区的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奖励5万元,其它500强企业投资的奖励3万元,中央企业、全球行业前10强企业以及上市公司投资的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按就高原则计奖。

(二)对提供有效项目信息并协助促进项目,在项目洽谈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最终促成项目落地并与投资促进机构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优质中介机构,可一事一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兑现程序

(一)项目引进单位(有效项目信息受理单位)负责受理、审核、认定引荐人奖励。

(二)兑现程序:引荐人提交申请材料-→项目引进单位受理并会同项目载体单位和有关区级部门审核→区投促经合局汇总后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审议-→区投促经合局会同项目引进单位向引荐人拨付奖励资金。

1.奖励标准中第(一)款第1、2项,引荐人在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兑现,兑现金额不超过项目公司已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

2. 奖励标准中第(一)款第3、4项,引荐人在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后可申请兑现。3.政策奖励由项目引进单位按月申报,每月末5个工作日为申报受理日。区投促经合局负责每月汇总后报审。

4.奖励标准第(二)款一事一议奖励兑现程序及要求另行制定。

五、附则

(一)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要求的机构和人员不在奖励范围。

(二)本办法中涉及引荐外商投资项目的,按照即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三)本办法中,500强企业是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服务业500强、新经济500强企业;中央企业是指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含.上述企业的三级以内控股子公司和上一级控股母公司。500强企业名单以成都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四)本办法所涉及地方经济贡献指项目公司所纳税额青白江区级实得部分。项目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我区缴纳税收、购买土地、实现产值(营业收入)或实现进出口等统计数据。

(五)本办法所涉及奖励均为税前。引荐人为个人的,引荐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本办法由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投促经合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府办发[2018]4号)失效之日起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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