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产业生态圈园区建设贷款风险资金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财企〔2018〕17号

成都产业集团,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各园区(聚集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成委办〔2017〕27号)、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生态圈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委厅〔2017〕108号)等文件精神,鼓励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加大对园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我们设立了“产业生态圈园区建设贷款风险资金池”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运作,我们研究制定了《成都市“产业生态圈园区建设贷款风险资金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点击下载附件.zip:成都市“产业生态圈园区建设贷款风险资金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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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商务委员会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

2018年3月5日

成都市“产业生态圈园区建设贷款风险资金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成委办〔2017〕27号)、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生态圈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委厅〔2017〕108号)和中共成都市财政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产业生态圈建设专题会精神的报告》(成财组〔2017〕26号)等文件精神,通过设立“产业生态圈园区建设贷款风险资金池”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促进我市产业园区(聚集区)(以下简称“园区(聚集区)”)发展,鼓励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加大对园区(聚集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为确保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风险补偿资金由市、县两级资金共同组建。市财政整合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首期一次性安排7亿元。区(市)县政府根据本地产业生态圈园区建设发展的需要自愿参与,确定本地区参与额度,市级将按1:1进行配套,将资金统一存入全市“产业生态圈园区建设贷款风险资金池”专户。区(市)县政府与合作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后,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建立风险资金补充机制,根据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情况及市、县两级财政资金预算情况,适时补足或增加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农委负责统筹本领域内产业生态圈园区建设贷款风险资金池工作。研究提出产业生态圈园区建设包括的范围和当前的重点;对区(市)县办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会同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相关工作开展和有关重大事项决策等。

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园区(聚集区)管委会推荐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并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和拨付;会同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农委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对风险资金池进行财务监管和绩效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有关重大事项决策工作等。

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协助做好本级风险补偿资金审核工作。

第五条(园区、聚集区管委会) 园区(聚集区)管委会负责确定专门机构开展风险补偿资金相关工作,具体包括业务推广、企业入库及推荐、协助催款和追偿等;加强风险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防患应对风险。

第六条(托管机构)成都产业集团受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委托,负责统一管理产业生态圈园区建设贷款风险资金池,具体包括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统计分析、定期对账等;在托管银行设立全市“产业生态圈园区建设贷款风险资金池”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区(市)县分账核算;将相关利息收入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统一管理;每季度向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报送资金存储安排情况和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合作银行)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由成都产业集团在园区(聚集区)管委会推荐、银行自愿参加基础上,择优选择,并向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报备的银行。

合作银行应具备的条件有:

1. 在园区(聚集区)属地设立有经办机构,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风险意识和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

2. 有服务园区(聚集区)建设及企业的意愿和良好的工作基础。

3. 承诺按市、县两级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度,给予不低于5倍比例的放大贷款。

合作银行负责审查项目、把控和承担风险、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承担不良贷款的追偿责任,并每月向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上报发放项目贷款情况。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八条(适用范围)风险补偿资金主要是对合作银行为产业生态圈园区建设项目、园区(聚集区)内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和物业全部自持的总部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开展信贷金融服务提供风险补偿的资金。主要用于:

1. 对产业生态圈园区建设项目发放的贷款产生的损失给予补偿,具体包括:一是产业园区(聚集区)内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排污、通讯、网络、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是产业园区(聚集区)第三方认证检测、信息服务、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等生产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三是产业园区(聚集区)教育培训、人才支撑、文化体育等生活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四是主题鲜明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双创基地等建设项目,且物业全部自持。

2. 对园区(聚集区)内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面积在3万 平方米以上,主要用于出租给工业企业,且业主自用面积少于30%的)及物业全部自持的总部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发放临时周转贷款产生的损失给予补偿。

第九条(支持标准)对合作银行每年在园区(聚集区)投放的产业生态圈园区建设贷款发生的贷款本金实际损失、园区(聚集区)内标准厂房建设和物业全部自持的总部办公用房建设等临时贷款业务发生的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给予30%的风险补偿。其中对园区(聚集区)内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和物业全部自持的总部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贷款损失,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条(项目筛选) 园区(聚集区)管委会负责收集、储备、推荐项目,在征求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向成都产业集团报送,由成都产业集团整理后向合作银行推荐。合作银行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银行授信政策前提下,对经推荐的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提供融资安排。

第十一条(审核备案)经银行审核通过的项目贷款,需提交成都产业集团备案,纳入“产业生态圈园区建设贷款风险资金池”备偿范围。

第十二条(贷款控制) 合作银行在一区(市)县投放的贷款总额原则上应不低于该区(市)县市、县两级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度的5倍。

原则上产业生态圈园区建设项目单笔贷款本金总额不得超过2亿元;用于园区(聚集区)内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和物业全部自持的总部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临时贷款的风险补偿资金不高于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30%。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合作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不得直接收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第十四条(贷款逾期)对于逾期贷款(含本金逾期、利息逾期),合作银行在贷款逾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企业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向担保人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同时抄送成都产业集团、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按季度向有关部门报送贷款追回情况,当追偿逾期贷款取得重大变化时,实时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损失认定)最终损失的认定依据: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人民法院作出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时,仍未收回的款项;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自开始执政策家日起满1年仍未执行终结的款项;贷款企业被宣告破产,且破产程序终止后仍未收回的款项。

第十六条(风险分担) 对贷款企业发生逾期直至无力偿还的最终损失,在风险补偿资金能够提供足额补偿的情况下,由市、县两级原则上按1:1在对应区县风险补偿资金份额内进行分担。

第十七条(补偿申请) 当贷款发生损失时,由合作银行依法依规对不良贷款进行处置后,根据最终损失情况,每年度向成都产业集团报送补偿申请及有关附件材料。

提交的资料包括:

1. 信贷损失补偿申请报告。

2. 对借款企业追索的原始记录(复印件)。

3. 法院终结裁定书(复印件)。

4. 园区(聚集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和物业全部自持的总部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临时贷款需提交园区(聚集区)管理机构对项目承建单位诚信评级等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补偿拨付)成都产业集团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银行提交的贷款损失情况进行审计,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审计报告提出“产业生态圈园区建设贷款风险资金池”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农委联合向成都产业集团下达风险补偿资金拨款通知书,由成都产业集团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资金拨付合作银行。

第十九条(叫停机制) 风险补偿总额以风险补偿资金年度余额为限,当合作银行在一区(市)县年度贷款逾期率超过20%时,应立即中止该银行在该区(市)县的贷款业务。银行应加强自查,园区(聚集区)管委会进行核查,加强风险防范,待逾期率低于20%后再行恢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银行考核)合作银行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实行合作银行退出机制,成都产业集团定期对银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合作的重要依据,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合作银行,报经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同意后取消合作资格,同时抄送市金融工作局。

第二十一条(情况报送)成都产业集团应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农委报送风险补偿资金的年度运作情况报告,同时各抄报区(市)县。

第二十二条(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将风险补偿金纳入年度绩效评价范围,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修订、资金安排、管理优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审计监督)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应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取消资格)对发生代偿的园区(聚集区)三年内不再给予产业生态圈园区建设贷款风险资金支持。对恶意到期不还款或违纪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类财政资助项目的资格,园区(聚集区)及合作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记录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服务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运作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开展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考核评价、资金专项审计等服务项目,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具体项目数额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农委核定,在风险补偿资金的利息收入中提取。

第二十六条(内容变更)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指的合作银行、适用范围,如需增加、取消或变更,须报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确定。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八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农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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