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商务发〔2020〕94号

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为认真实施《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商务发〔2020〕37号),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研究,特配套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你们。

成都市商务局

企业补贴政策

成都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9日

成商务发〔2020〕94号.pdf

《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商务发〔2020〕37号),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研究,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申报总体要求

(一)支持对象

申报《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商务发〔2020〕37号)的主体应为我市所辖的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及行业协会。具体支持对象要求以各申报细则为准。

被“成都信用”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二)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需提交下列基础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运行情况、申请支持条款及资金金额等内容。

2.项目资金申请表。

3.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自评)表。预拨项目提交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完成后申请补助的项目提交绩效目标自评表。

4.企业承诺书。包含申报资料、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诚信经营,合法纳税,申报项目未享受国家、省级、市级财政类似扶持资金等承诺。

5.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各申报细则中有明确材料要求的还应一并提供。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三)项目申报时间及方式

1.项目申报时间

本次项目分为两批次进行申报,各批次计划申报时间为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10日及2024年3月1日-2024年3月10日。各项目所属批次、申报时间以具体通知要求为准。

2.申报单位统一通过成都市商务局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申报(正式申报)项目。

(四)其他事项

各项目申报具体要求以对应的实施细则为准。“发展首店经济”、“培育发展时尚经济”、“支持餐饮加工配送体系建设”、“支持举办餐饮促销活动”实施细则中具体择优指标或评分标准由各业务处室在正式申报前另行公布。

本实施细则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一)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1.支持政策及依据

《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商务发〔2020〕37号)第(十)条。

2.支持对象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独立法人外贸企业。被“成都信用”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3.申报主体

(1)组织企业参展的商、协会;

(2)满足以下条件的自行参展企业:农产品出口企业上年度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医药、鞋类、家俱、服装、化工企业上年度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其他产业企业上年度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

4.项目执行时间

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5.支持标准

对已经支付境外展会展位费用,但因疫情影响导致境外展会所在国(地区)限制入境或境外展会主办方取消展会,无法参展且展位费用无法退回的企业,给予实际已支付展位费(每家企业不超过4个标准展位,特殊大型货物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90%支持。

6.申报材料

(1)参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组展商、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符合条件的自行参展企业无须提供);

(3)参展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取得时间应不晚于原计划参展展会的举办时间)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可不提供);

(4)疫情影响下参加境外展会支持专项资金申请表(模板见附件1)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境外参展的招展书或参展通知、邀请函及展位合同复印件(须显示展位费用)并加盖参展企业公章;

(6)展位费用付款凭证复印件(如外文发票应附翻译件)并加盖参展企业公章;

(7)因境外展会所在国(地区)限制入境无法参展的企业须提供展会所在国(地区)限制我方人员入境的官方公告(加盖参展企业公章);因境外展会取消无法参展的企业须提供境外展会主办方取消展会的官方通知(加盖参展企业公章);

(8)展会主办方或其展位代理机构出具的不予退还展位费的证明材料(如书面通知、往来邮件记录等)并加盖参展企业公章;

(9)承诺未申报其他同类型政策性资金,且若展会主办方退回展位费,将按原路径退回本次所获支持资金的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承诺书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或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复印无效)。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名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授权书原件。该项材料商、协会及组织的参展企业均须提供。

以上材料均为申报要件,如有缺失将视为放弃申报。

所有申报材料需编制目录,用A4纸装订成册,每页(正反面)需加盖企业印章。

自行参展企业须由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2019年度进出口数据。

7.政策咨询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联系电话:61883644

(二)支持企业对接国内市场

1.支持政策及依据

《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商务发〔2020〕37号)第(十一)条。原《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修订稿)》(成商务发〔2017〕149号)第16条“支持成都造市场拓展活动”不再执行。

2.支持对象及申报主体

(1)市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成都造中国行”“川货全国行”“成都企业市州行”“农商农超对接”等市场拓展活动的企业(承办单位统一申报);

(2)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3.项目执行时间

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支持标准

(1)统一组织我市企业参加“成都造中国行”“川货全国行”“成都企业市州行”“农商农超对接”等市场拓展活动,给予企业展位费90%、展品物流费用100%支持;对特装展位装修费给予50%支持,每平方米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元。

(2)对各区(市)县组织开展的“成都造”专场对接活动且事前向市商务部门申请同意支持的,每次活动给予7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5.申报材料

(1)市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成都造中行”“川货全国行”“成都企业市州行”“农商农超对接”等市场拓展活动:

(1.1)活动计划、方案、总结等材料;

(1.2)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清单图片等佐证材料;

(1.3)费用投入明细表、相关票据及合同扫描件。

(2)各区(市)县组织开展的“成都造”专场对接活动:

(2.1)市商务部门同意支持的相关文件;

(2.2)活动计划、方案、总结等材料;

(2.3)活动现场资料;

(2.4)参与活动企业及人员名单;

(2.5)费用投入明细表、相关票据及合同扫描件。

6.政策咨询

市商务局国内合作处联系电话:61883718

(三)鼓励开展国际经贸合作

1.支持政策及依据

《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商务发〔2020〕37号)第(十二)条。原《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修订稿)》(成商务发〔2017〕149号)第18条“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和走出去经贸促进活动”不再执行。

2.支持对象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独立法人企业及行业协会;被“成都信用”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3.项目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申报内容

4.1支持行业协会在蓉开展“走出去”经贸促进活动

(1)支持标准

对行业协会在成都组织开展并列入市级“走出去”重大经贸促进活动给予支持,主要包括围绕“走出去”发展,推动我市企业与央企、市外大型民企、境外重点企业、境外经贸机构、外国使领馆等的交流对接活动。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评审择优给予场地租赁、材料印制、人员邀请等相关费用给予5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条件

在成都组织开展并列入市级“走出去”重大经贸促进活动的行业协会。

(3)申报材料

(3.1)活动计划、方案、总结等材料。

(3.2)活动现场资料(签到册、嘉宾情况、发言材料、图片、影像资料等)。

(3.3)参与企业名录及人员、企业营业执照。

(3.4)相关费用票据及支付凭证。

(3.5)相关费用合同(合同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译本)。

(3.6)投入(费用)明细表(在表中需注明对应合同所在页码、对应票据所在页码)。

(3.7)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被列入市级“走出去”重大经贸促进活动的相关证明(市商务局有关文件)。

4.2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企业赴境外开展“走出去”经贸促进活动,以及企业参加市商务局组织的境外经贸促进活动

(1)支持标准

对列入年度重点支持对外经贸促进活动计划和市商务局组织的境外经贸促进活动,对参加企业及组织机构给予人员费用补贴,每家企业、组织机构补贴人员不超过2人(补贴标准见附件3);对活动的组织机构给予商务活动费用补贴(补贴标准见附件4)。

(2)申报条件

组织企业参加申报年度内的重点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

(以市商务局下发的文件为准)的行业协会;申报年度内市商务局组织的境外经贸促进活动的承办机构。

(3)申报材料

(3.1)活动计划、方案、总结等材料。

(3.2)境外经贸促进活动参与企业名录、人员名录、人员隶属证明等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在职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3.3)参与境外经贸促进活动人员的机票、护照签证页和出入境记录等。

(3.4)开展境外经贸促进活动前与境外机构沟通衔接的来往函件、邮件,以及境外机构简介、联系方式等凭证材料。

(3.5)相关费用票据及支付凭证。

(3.6)相关费用合同(合同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译本)。

(3.7)投入(费用)明细表(在表中需注明对应合同所在页码、对应票据所在页码)。

(3.8)若为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应提供该活动被列入年度重点支持计划的证明(市商务局有关文件)。

(3.9)若为承办机构申报市商务局组织的活动,应提供相关合同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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