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牢记“三个转变”重要嘱托,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区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聚焦主导产业,坚持给优惠与给机会并重,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做高做优,全面推动双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本政策措施适用范围为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的主导产业类和特色优势产业类工业企业,以及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新经济企业、拟上市企业。
本政策措施所指主导产业是指航空制造、生物产业、电子信息,特色优势产业是指绿色能源、绿色食品、新材料等;本政策措施所指的企业是指已在双流区工商注册并正式投产的企业。
第二章 支持企业提档升级
第一条 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对主导产业类搬迁入园的企业以及园区内实施技改的企业,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竣工投产当年按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区科新局,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第二条 支持企业实施信息化改造。对主导产业类企业为加强核心竞争力而实施的固定资产投入5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生产装备智能化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信息化工程,按实际投入费用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区科新局,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第三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给予高新技术企业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给予其他企业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区科新局,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第四条 梯度培育新经济企业。建立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目录库,根据“六大形态”和“强三优三”的原则实施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对经认定的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新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广新局)
第三章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第五条 支持企业扩大国际市场。支持企业海外布局,对双流区企业控股的新设境外企业,给予最长3年、最高100万元/年的支持。鼓励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对企业、协会参加境外知名展会、投资推介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次、100万元/次的补贴。(责任单位:区科新局)
第六条 支持企业间协作配套。搭建区内企业产品供需平台,支持本地企业进入四川省以及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目录库,对进入目录库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补贴。对区内企业全年采购无关联关系的区内企业产品(服务)金额累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企业,首次申报企业按采购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区科新局,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第七条 支持企业竞标示范工程建设。支持企业投标国家、省、市示范工程项目,区级相关部门及时为企业提供投标所需各类证明和相关材料。对企业产品取得国家、省、市相关机构质量检验检测认定或许可的,给予区内示范应用项目支持。(牵头单位:区科新局,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
第四章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八条 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省名牌产品、成都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中国政府质量奖、四川省政府质量奖、成都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并在标准文本中署名的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参与制订地方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余参编单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科新局)
第九条 支持企业上规入库。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成功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主导产业类企业、其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贴。鼓励区内分公司争取母公司在双流区注册独立法人机构的子公司,引导区内企业将区外产能转移到双流区。(牵头单位:区科新局,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区统计局、区税务局)
第十条 支持企业壮大规模。规模以上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20%、30%及以上的,按照其销售收入新增部分的2%给予奖励,主导产业类企业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其他企业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新局,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第十一条 支持新引进企业与存量企业融合发展。大力实施“以商招商”“以企引企”,支持产业链集群发展,对行业龙头企业引进上下游配套项目,对科研院所、科技园区引进的主导产业类项目,在资本、人才、土地、能源等要素保障和建设审批、项目运营等政务服务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牵头单位:区投促局,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区科新局、区国土局、区发改局等区级相关部门)
第五章 鼓励企业争先进位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增强行业竞争力。对总部设在双流的企业,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新经济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企业通过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区科新局、区商务局、区农发局、区规建局)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争当单项冠军。对获得国家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的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新局)
第十四条 提升企业家荣誉感。对年税收首次突破1亿元或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成功上市(挂牌)、在双流区存续时间20年以上且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由区委、区政府给予表彰。(牵头单位:区科新局、区商务局、区农发局、区规建局)
第六章 强化企业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 畅通政企交流渠道。开展“企业咖啡时”活动,以咖啡文化为交流氛围,构建“线下活动落地+线上媒体推介”的双流政企零距离交流平台,畅通政府与企业交流渠道,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诉求,树立政务服务新形象,营造双流良好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区电视台等区级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积极探索开展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简化企业办事流程,不断提高行政效能。(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区级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成立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挂帅的成都市双流区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类研究制定处置办法,依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级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保障住房需求。加快人才公寓建设,在2024年底前建成人才公寓10万平方米。对区内企业高管和特殊技术人才,由企业申请,经认定后,给予购房支持。(牵头单位:区房管局,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新局、区商务局、各园区管委会)
第十九条 解决就医保障。对在成都参保的企业家及技术人员办理完善医保手续,做好在成都地区外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备案的服务和指导工作。对企业家及其高管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高血压、糖尿病、孕产妇等重点人群提供个性化签约,在区级医院建立就诊绿色通道。(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卫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各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条 解决入学问题。对企业高管和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入学给予便利条件。(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各园区管委会)
第七章 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第二十一条 构建产业基金体系。进一步发挥产业引导基金作用,设立总规模100亿元、首期规模30亿元的双流产业发展母基金,通过母基金投资子基金和直接投资企业(项目)的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区内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牵头单位:区金融办,责任单位:区科新局、区商务局、区农发局、各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建立区内拟上市企业后备数据库,对经“双流区企业上市(挂牌)管理信息系统”筛选、区委区政府审定后纳入全区上市(挂牌)培育计划名单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办理各类手续;建立健全支持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区金融办,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自贸局、区税务局、区规建局、区国土局、各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三条 优化政策性金融产品。优化“科创贷”“壮大贷”“园保贷”审批流程,放宽资金使用条件和范围,用好用活“科创贷”“壮大贷”“园保贷”等政策性融资产品,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实现倍增。(牵头单位:区金融办,责任单位:区科新局、各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四条 大力促进产融结合。推动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进一步扩大融资额度。鼓励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供应链金融、并购贷款、银保联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等融资服务创新。鼓励银行新增客户首贷、主导产业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及发行专项金融债。根据银行为企业服务业绩优先配置区内资源。(牵头单位:区金融办,责任单位:区科新局)
第八章 强化企业要素保障
第二十五条 及时兑现政策性补贴。制定企业扶持政策兑现方案,对应兑付未兑付的且已由企业申报、部门初审及区委区政府审定的扶持政策分期分批予以兑现;对已申报未审批的扶持政策,由各牵头部门加快审核并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分期分批予以兑现。(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农发局、区科新局、区商务局)
第二十六条 保障企业能源需求。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降低企业能耗成本的政策措施;加强智能电网建设,保障园区内工业企业用电需求;确因特殊原因停电的,须提前告知企业。供电公司、天然气公司要支持企业降低生产成本,缩短电、气预付款周期。(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国网双流区供电公司、双流天然气公司)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高效利用存量土地。对工业园区内未利用的工业用地,鼓励土地权利人申请土地收储;支持土地权利人及其引进的合作伙伴在符合产业准入条件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转型转产。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规处置闲置土地。(牵头单位:各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区国土局、区规建局、区投促局)
第二十八条 优化完善统计体系。构建以“统一的部门统计管理模式、完整的统计分级管理制度、畅通的统计调查对象沟通机制、高效的统计产品服务体制、有力的依法统计管控手段”为主要内容的双流区“大统计”体系。建立“四上”企业联络员制度,对“四上”企业联络员实行定期免费培训,给予月度补贴,促进政企双向互动,服务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区统计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自贸局、各镇〔街道〕)
第二十九条 解决用工难问题。建立人员就业、培训教育、企业用工对接机制,鼓励职业学校面向企业人才需求开展定向培训教育,通过区级媒体宣传企业招工用工信息,定期组织用工招聘会,引导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企就业。(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电视台、双流新闻中心,各镇〔街道〕)
第三十条 优化园区就业环境。鼓励企业和个人利用闲置商业楼宇、闲置配套用房打造超市、餐饮、酒店等商业配套,支持一批便利店和无人超市入企入园;优化园区公交线路,加开“上下班”公交,降低员工出行成本。(牵头单位:各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措施所涉奖励、补助、补贴等均为税前,且以人民币进行兑现。对单个企业的奖励、补助、补贴等支持总额不超过其申报扶持政策年度相对上年度对我区实际贡献的增量。
第三十二条 享受过“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其已获扶持总额超过对我区实际贡献的,不享受本政策;正在享受我区“一事一议”扶持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与我区原有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措施与国家、省、市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政策内容为准;本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有协议约定的企业,按其约定执行,不得与本政策重复申报。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或继续执行)。本政策措施由成都市双流区科技和新经济发展局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