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各国有投资公司:
《崇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激励措施》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6日
崇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激励措施
按照成都市委关于“支持崇州探索建设人力资源服务高地”的工作要求,结合《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4〕67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吸引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园区,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适用范围
在崇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解缴、统计关系和银行账户均在崇州,在本政策发布生效后与产业园运营机构签订入园协议并依法依规经营且未被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机构。
第二条入园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机构,经市人社局批准同意可入驻园区: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外包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机构。
(二)上年度经营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上或缴纳税收在10万元(含)以上的培训服务、薪酬服务、管理咨询及其他类成长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与我市产业发展融合度高、符合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趋势,拥有新技术、新业态、新产品,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域开展创新性、开拓性服务项目的成长型企业。
(四)人力资源相关科研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相关协会、联合会、院校等机构;其他符合产业园发展方向,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密切相关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机构。
第三条支持政策
(一)房租补贴。入驻产业园的企业、机构,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享受60%、80%、100%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平方米,补贴金额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为3年。
(二)综合贡献奖励。对入驻产业园的企业、机构,根据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奖励。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第1—3年按每年不超过本级综合贡献的50%、第4—5年按每年不超过本级综合贡献的30%进行奖励;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1—3年按每年不超过本级综合贡献的80%、第4—5年按每年不超过本级综合贡献的50%进行奖励;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第1—3年按每年不超过本级综合贡献的100%进行奖励,第4—5年按每年不超过本级综合贡献的60%进行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三)人才引育奖励。鼓励入驻园区企业和机构引入崇州市外人才就业、促进在岗职工学历和技术技能提升等,按照《成都市创建吸引和集聚人才平台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厅〔2024〕41号)、《崇州市做强产业建圈强链人才支撑的十条措施》(崇委办发〔2024〕1号)等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四)考评奖励。自园区运营第二个年度起,由市人社局围绕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人才引进、当年度相比上年度营业收入和地方综合贡献的增量、品牌影响力、上规入库等指标对入园时间超过12个月(含)的企业、机构进行年度考评,对考评等次前三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10万、5万元奖励。
(五)以上奖补政策按自然年度兑现。
第四条入驻管理和退出
(一)入驻程序
拟入驻企业、机构须向产业园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产业园运营机构进行考察、遴选,经市人社局复核、审定后,与产业园运营机构签订入驻协议,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企业、机构入驻园区后,须按要求对企业、机构的工商、税务等关系进行变更。
(二)退出程序
1.入驻企业、机构连续2年考核未达标的,停止享受优惠政策且不再留驻园区。
2.对经营不规范、入驻3个月内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以及违反诚信承诺的企业、机构随时予以清退。
3.入驻企业、机构在协议期间主动退出、责令清退或解除协议退出的,需结清房租、水电、物业等费用,退还相关奖补资金,完成工商注册变更方可退出。
第五条其他服务
为入驻企业、机构提供共享会议室、培训室、招聘大厅、商务洽谈室等公共服务设施,支持企业、机构举办有影响力的行业交流活动;提供人事人才、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扶持资金申请、职称审批等政务服务;为入驻企业、机构提供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市场需求等信息服务;为入驻企业、机构提供项目申报、品宣推广等商务服务;按照自愿委托、依法依规的原则,代收代缴入驻企业、机构在政策待遇外的物业费、水电费等,为入驻企业、机构提供涉及民生保障类公共服务的帮办服务,提供涉及多部门的复杂事项或行政审批类涉及重点项目的事项代办服务。
第六条国家、省、成都市及我市有其他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执行。
第七条享受本政策补贴、奖励的企业、机构,在崇州市正常经营存续期低于6年或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应全额退还已享受相关奖补资金。
第八条本措施自2024年11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