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区(市)县财政局、外经局:
《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市财政局和市外经局以成财企[2005]27号文下达。为了便于具体操作,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特制定《》,现将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五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
第二条 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成都市地方财政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促进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第三条 配套国家出口资金支持项目。获得财政部、商务部批准的2004年度的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和农工纺、高新技术、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资金、软件出口资金等项目的企业,按每个项目获得国家支持资金数额为基数,以不高于20%的比例无偿进行配套支持。
第四条 机电、高新技术、农产品出口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我市机电、高新技术、农产品出口额居全市同类企业前列的生产型企业,对其出口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
第五条 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给予资金支持。我市重点和潜力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的展位费;出口企业参加市上统一组织的境外展览、境外推销活动的展位费或人员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认证,出口商品品牌建设,国外商标注册,反倾销应诉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给予资金支持。对我市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对外工程承包公司和基地县外派劳务中心,以上年外派劳务人数为基数,每增派1人,给予100元人民币的培训费支持(按培训单位外派劳务人数计算,上年基数为零的,按60%计算);对新开拓的劳务市场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市场开拓费支持。对新批准的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和新办的境外生产型企业,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项目前期考察费、调研费2万元人民币支持;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前期考察费、调研费3万元人民币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使用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并符合以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相应条件。
第八条 申请配套国家出口资金支持的项目,经财政部、商务部批准,且国家支持资金已到位。
第九条 申请机电、高新技术、农产品出口支持资金:2004年一般贸易出口额居全市同类企业前列的生产型企业,为扩大出口而进行了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未享受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
第十条 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我市确定的2005年度30户重点出口企业和20户出口潜力企业,或参加市上统一组织的境外展览会和境外推销活动的企业。
第十一条 申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资金支持:一、具有商务部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和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外派劳务基地县外派劳务中心;二、我市企业2005年1月1日以后,由相关部门新批准的国(境)外投资设立的生产型企业。
第四章 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时间:1、配套国家出口资金支持项目,接国家批准文件一个月内,提出申请;2、机电、高新技术、农产品出口支持资金、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项目,于6月底之前,提出申请;3、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资金支持的项目,于2006年1月10日至31日,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程序。企业按照项目申请的时间,将项目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市)县外经局,经区(市)县外经局审核、汇总,商区(市)县财政局意见后,转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外经局窗口。
第十四条 企业提出实施项目申请材料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和申请项目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详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外经局对企业提出的项目和资料初审。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外经局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项目的可行性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审,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市外经局批准立项,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外经局窗口下达立项通知。
第五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事后拨付。获得配套国家出口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凭批准立项通知和其他材料,向市财政局、市外经局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获得其余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在批准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市外经局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申请材料递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外经局窗口。
第十八条 申请项目资金拨付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详见附件二):
1、 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2、 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 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实施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 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专项促进资金支持的金额拨付。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由成都市外经局和成都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外经局负责受理企业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项目的论证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拨付。
第二十一条 市外经局、市财政局每年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违反《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将取消其申请资格,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受理其专项促进资金的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外经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项目申请需要的材料;
(二)申请资金拨付需要的材料;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附件一:项目申请需要的材料:
一、 申请配套国家出口资金支持项目
(一) 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 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 国家出口资金支持项目配套支持申请表;
(四) 财政部、商务部的项目批复;
(五) 国家出口资金支持到位证明;
二、 申请机电、高新技术、农产品资金支持项目
(一) 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 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 企业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项目的相关资料;
三、 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项目
(一) 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 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支持项目
(一) 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 外派劳务资金支持申请表;
(三) 境外投资资金支持申请表;
(四)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商务部或四川省商务厅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 境外投资的资金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