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委办发[2019]57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成都市青白江区委办公室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6日
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按照成都市建设西部文创中心的总体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西部文创中心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委办[201811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增加财政投入
(一)设立青白江区文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资助优势文创企业、优势文创项目发展,扶持青白江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二、扶持重点文创项目发展
(二)经企业申报、区委宣传部(区文产办)评审认定,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含区级配套资金)。
三、支持文创企业发展
(三)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区文创产业发展规划、投资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文创企业,按照协议约定正式投产后,前三年、后两年分别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40%给予企业奖励。
(四)对首次新增入库的标上、规上文创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班子1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增长30%、50%、100%及以上的规上文创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班子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的文创企业,分别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40%给予奖励。
(五)对通过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文创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文创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四、支持文创载体建设
(六)对新建的文创类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分别一次性给予其运营机构50万元、70万元、120万元奖励。对利用闲置厂房、楼宇、老旧建筑等改(扩)建为文创类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分别一次性给予其运营机构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七)对新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文创产业园区(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其运营机构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八)对新获评的市级文创小镇、文创街区、文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其运营机构40万元/个、20万元/条、2万元/个奖励。对新获评的省级文创小镇、文创街区、文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其运营机构60万元/个、30万元/条、4万元/个奖励。对新获评
的国家级文创小镇、文创街区、文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其运
营机构80万元/个、40万元/条、8万元/个奖励。
五、鼓励搭建对外文化交流交易平台
(九)鼓励文创企业在青白江投建文创产业集中展示和对外文化交流交易平台,规模达1万平方米及以上,给予单个平台投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对在青白江区举办的国际、全国创意设计、展示展销文体旅游等文创活动,给予主办企业其活动总经费支出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次奖励。
(十一)支持青白江区文创企业,文创类商、协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和对接洽谈活动,给予承办企业其活动总经费支出4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次奖励。
六、鼓励发展对外文化贸易
(十二)对从事对外文化贸易的文创企业,年进出口金额达到200万美元的,给予企业6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万美元,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
(十三)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一次性给予企业或社会组织50万元奖励。
(十四)鼓励文创企业加大内容创新力度,在创意设计、传媒影视、音乐艺术、文体旅游、信息服务、教育咨询等领域创作开发体现区域特色、面向国际市场的文创产品和服务,给予企业
不超过项目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20%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七、鼓励文创企业、文化单位进行文创产品开发
(十五)鼓励文化文物单位在保护好国家文物、做强主业前提下,设立文创工作室,并给予10万元/个奖励。鼓励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进行文创产品开发,文创产品开发取得的净收入的20%可以用于奖励开发人员。
(十六)鼓励文创企业积极参与文创产品的研发、生产、营销,对新研发、新生产的文创产品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文创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八、附则
(十七)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隶属关系在青白江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被奖励企业或机构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十八)本政策所涉及奖励金额均为税前,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如与区级原有产业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奖励,不重复享受。
(十九)本政策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区文产办)承担。实施细则由区委宣传部(区文产办)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并由区委宣传部(区文产办)牵头实施。
(二十)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