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财函〔2011〕96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信息中心: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收费的要求,总局制定了《关于落实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收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落实免征小型微型企业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收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附件1),结合原产地证书收费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及备案登记
(一)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2)的规定执行,划分方法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方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附件3)相关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二)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的企业范围:
已在各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新申请备案申办一般原产地证书的企业,如果符合“一、(一)”认定标准的,可向备案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
2.审核流程:
(1)备案企业申请认定小型微型企业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a.《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4);
b.工商营业执照;
c.申请小型企业认定的,提交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局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报表(统计部门出具),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须经社保局盖章确认);
d. 申请微型企业认定的,提交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局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报表(统计部门出具),或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须经社保局盖章确认)。
(2)检验检疫机构初审人员审核以上(1)中列明证单的正本,留存其复印件,并在其申请表中填写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有关申请资料提交复核人复核;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企业不合格原因。
(3)复核人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的,认定该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复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企业不合格原因。
(4)检验检疫机构对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出具《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回执》(加盖中英文签证章,附件5);不予认定的,出具《小型微型企业不予认定告知书》(加盖中英文签证章,附件6)。
(5)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资格有效期为获得认定的当年度。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3.跨年度重新认定。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资格超过有效期的企业,在2012至2014年期间,应当在每年首次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同时,向原认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小型微型企业重新认定申请。重新认定审核流程参照“一、(二)2.审核流程”执行。
二、原产地业务电子管理系统变更需求
(一)企业信息数据增加“企业规模”标志字段,该字段可以下拉菜单形式选择“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非小型微型企业”选项。
该字段默认选择为“非小型微型企业”,当企业申请后被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时由受理申请机构将其分别改为“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
(二)现有原产地业务电子管理系统增加企业规模下拉式菜单选项,选项内容分别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非小型微型企业”。
(三)在企业完成备案登记或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认定信息后,系统能够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将企业信息数据(含“企业规模”)发送至浙江和深圳检验检疫局外挂系统交换数据库中:
1. 批量发送。对于信息修改(含“企业规模”信息增录)及其他无实时同步要求的企业备案登记信息在每天24:00自动发送。
2. 同步发送。实时将新备案登记企业的信息数据发送至交换数据库。
3. 应急发送。按照外挂系统的请求将查询得到的数据发送至交换数据库。
(四)签证审核通过后,签证计费时需判断是否是“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如是,则在计算一般原产地证签证费、工本费时,计费总金额为零。
(五)在2012至2014年期间,系统每年1月1日零时自动将小型微型企业“企业规模”信息转入历史信息库,并同时将全部企业的“企业规模”信息项置为“非小型微型企业”选项。
(六)查询模块增加“企业规模”条件查询,可查询以下内容:
1.任一时点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家数、清单;
2.任一时段获得小型或微型企业认定的企业家数、清单;
3.任一时段被取消小型或微型企业认定的企业家数、清单;
4. 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任意时段按企业规模申办一般原产地证书份数及签证金额等。
三、原产地计收费系统变更需求
(一)原产地计收费系统流程。
1.对于总收费额为零的签证业务,系统自动将收费标志设置为“已收费”。
2.要求发票不显示已免征的一般原产地证书签证费及工本费。
3.能显示及打印免征签证费及工本费的一般原产地证书号清单。
4.增加查询功能。能查询统计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任意时段所免征小型微型企业一般原产地证书签证费或工本费的份数、签证金额及免征金额。
(二)将附带“企业规模”标志的计费信息实时发送给浙江局、深圳局外挂收费系统。
四、加强宣传和管理,确保小型微型企业用好优惠措施
(一)各检验检疫机构应有针对性地召开企业宣贯会,宣传本优惠措施。
(二)充分利用媒体进行宣传,并在检验检疫机构官方网站醒目位置发布有关免征小型微型企业一般原产地证书签证费及工本费的公告及办理相关手续指南。
(三)原产地业务电子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公告,企业端运营商及时在企业端发送回执提醒,告知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认定或重新认定,及时享受优惠措施。
(四)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签证申请资料的审核及其空白原产地证书的管理,维护正常的签证工作秩序。
五、其他要求
(一)如原产地业务电子管理系统不能如期升级,各检验检疫机构应采用手工调整计费的方式,确保免征小型微型企业一般原产地证书签证费及工本费的优惠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密切关注2012年第一季度的签证情况,如业务量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总局,以便研究应对措施。
附件:1.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
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方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
4.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5.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回执
6.小型微型企业不予认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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