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成华区总部经济发展,着力形成大企业大集团集聚集群发展优势,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培育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和动力源,特制定本政策。
一、引进总部企业
第一条 新引进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或对成华区年度经济贡献1000万元及以上,且拥有下属企业数量不少于2家的综合型企业,以及对成华区年度经济贡献1000万元及以上的功能型总部企业,给予企业高管团队一次性30万元奖励。在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后,再给予企业高管团队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二条 新引进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或对成华区年度经济贡献350万元及以上,且同一指标前2年增速连续超过30%,同时拥有下属企业数量不少于2家的成长型总部企业,给予企业高管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鼓励提升能级
第三条 原引进企业升级为区域总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从区域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从全国总部升级为大中华区总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300万元奖励;从大中华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区总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4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总部企业自达到认定条件之日起增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按照增资额的1.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增资1亿元及以上的,按照增资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五条 总部企业自达到认定条件之日起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15%以上的,按照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70%给予企业奖励。
三、支持拓展市场
第六条 总部企业在成都市外新设立1家及以上或在成都市内新设立2家及以上分支机构的,其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或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其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或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总部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其年度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10亿元或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四、打造总部生态
第八条 总部企业新引进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关联配套企业),其实际投资额(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或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引进方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楼宇管理运营方引进总部企业,新引进的楼宇内总部企业达到3家的,给予楼宇管理运营方一次性50万元奖励;每超过1家,增加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五、强化人才服务
第十条 支持新引进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科技研发人才申报国家和省、市、区各级人才计划,经评审认定后,可享受落户安居、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等“一对一”服务。
六、附则
(一)成都市总部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例外标准型总部和成长型总部企业5种类型。
(二)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必须是注册登记地、税务、统计关系在成华区的总部企业,且正常存续期不低于10 年或达到相关协议约定的年限。
(三)本政策与《中共成都市成华区委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华区关于加快培育市场主体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华委发〔2020〕20号)所涉及的同类型奖励、补贴等扶持,同一企业享受政策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申报,但不可重复享受。企业年度享受区级财政扶持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总额。
(四)省、市、区政策可叠加享受,省、市以上政策明确由地方配套政策支持的,原则上不突破附则(三)相关要求。
(五)本政策的解释和兑付工作由区商务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负责。
(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如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