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服务方案的通知

崇府办发〔2020〕5号

关于印发《崇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服务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智能应用产业功能区管委会、都市农业产业功能区管委会、三郎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崇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服务方案》已经2020年2月27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政策2024

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

附件:崇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服务实施方案.doc

崇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服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成都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一手抓防疫,一手抓“六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崇州市政府出台27条政策措施,制定崇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服务实施方案。

一、资金来源及管理方式

应急转贷资金由市财政安排资金,总规模2亿元。转贷资金的使用遵循“指定用途、有偿使用、到期收回、循环运行”的原则。在获得担保公司担保或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出口退税单质押的前提下,由管理机构通过受托银行发放应急转贷金。

二、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市财政局(市国资金融局)、人行崇州市支行、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市商投局、市农业农村局、智能应用产业功能区管委会、都市农业产业功能区管委会、三郎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作为转贷资金主管部门,并按照产业划分由对应产业的市级分管领导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转贷资金的审批,最大限度保证转贷资金的安全与保值增值。

三、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应急转贷资金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应急转贷资金发放、对应急转贷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定期对账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四、受托银行及其职责

成都银行崇州支行、农商行崇州支行、重庆银行崇州支行、农行崇州支行、农发行崇州支行和上银村镇银行等银行作为受托银行,负责发放应急转贷金(委托贷款)并代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出口退税单质押手续,协助收回应急转贷资金,监督应急转贷资金专户按委托贷款相关合同的资金拨付、回收,承担因故意或过失带来的风险损失。

五、担保公司及其职责

坚持“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担保公司负责应急转贷金担保项目的尽职调查、筛选审核,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提供担保,出现转贷金逾期时,协助管理机构催收贷款,对逾期3个月无法收回的进行代偿和风险处置。

六、使用范围

使用范围暂定为崇州市范围内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

七、额度及期限

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由管理机构统一调配,单个企业单笔使用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如遇贷款期限到期后有特殊资金困难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上报联席会审定,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八、费率及计取方式

(一)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日计算收取,逾期未还的,在原资金占用费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资金占用费及罚息由管理机构通过受托银行向企业收取,作为应急转贷资金收益,收益按不低于50%提取风险准备金。

(二)担保费率为1.25%/年以内,以担保贷款金额按日计算收取(即:担保费用=贷款额×担保费率×实际担保天数/360),由担保公司向企业收取,作为担保公司担保收入。

(三)受托银行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为1‰/次,按贷款金额按次计算收取(即:手续费用=贷款金额×1‰/次),由管理机构向受托银行支付,在应急转贷资金收益中列支。

九、申报与审批程序

由企业持担保公司或受托银行出具的意向担保函或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出口退税质押意见,向市农业农村局(功能区外农业企业)、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功能区外工业企业)、市商投局(服务类企业)、智能应用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功能区内工业企业)、都市农业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功能区内农业企业)、三郎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功能区内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根据应急转贷金额度计划,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兴蜀公司提交应急转贷金联席会议进行审查。申请应急转贷金企业需由管理机构征得市财政局(市国资金融局)、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凡申请企业在环保、安全、统计、征信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应急转贷金联席会议审查同意后,管理机构、受托银行、担保机构、申请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应急转贷金《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质押协议》等相关合同,由受托银行发放应急转贷金。

十、发放后监管

管理机构、受托银行、担保公司应共同做好贷后监管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和应急转贷金使用情况,做好周转金的回收和催收工作。应急转贷金用于过桥贷款的,由市财政局(市国资金融局)、人民银行崇州支行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及时放款。智能应用产业功能区管委会、都市农业产业功能区管委会、三郎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市商投局协助做好发放后监管,若出现风险,协助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十一、风险控制

企业应在受托银行开立应急转贷资金使用专户,用于应急转贷资金的收付、还款等事项。管理机构、受托银行与担保公司共同对账户进行监管。受托银行如发现企业出现资金异动、未按约定使用资金或存在不履行到期还款义务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管理机构和担保公司。逾期30天(含)以上的担保放款,由担保公司按未收回金额(含资金占用费)的100%代偿;逾期30天(含)以上的质押放款,由受托银行会同资金管理机构处置质押物,若受托银行有故意或过失责任,由受托银行负责赔偿。

十二、逾期处置

应急转贷金逾期未还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加计收取资金占用费外,如属主观恶意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取消使用周转金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停止发放周转金条件

应急转贷金当期代偿额达到或超过应急转贷金总额20%,暂停发放。

单个受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当年累计代偿超过2笔,暂停其业务。

十四、合作机构

除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明确的合作机构,如增加或变更,须由主管部门确定。

十五、工作经费

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可按不超过应急转贷金累计发放金额的2‰,从资金占用费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用于应急转贷金管理性开支。给予担保公司担保金额2‰的担保费补贴,由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十六、监督

管理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市国资金融局)、人行崇州市支行、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市商投局、智能应用产业功能区管委会、都市农业产业功能区管委会、三郎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审计局报应急转贷工作情况。

十七、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市国资金融局)、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市商投局、智能应用产业功能区管委会、都市农业产业功能区管委会、三郎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做好应急转贷金绩效评价工作,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布。

十八、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资金融局)负责解释。

十九、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之日时止。

在线咨询

客服电话

服务热线:15281067168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

返回顶部

在线咨询微信咨询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