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乡村振兴局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2024年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供销社,成都益民集团,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全面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2024年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本次发布实施指导意见的2024年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县级审批立项市级备案制”项目有: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沼气池运维管护项目、耕地安全利用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农机现代化发展项目、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项目、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项目、特色产业强镇项目、市级财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点项目、农业科技专家服务团科技应用示范项目(详见附件1-13,其余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由各业务处室另行下达)。
二、项目立项程序
(一)县级项目征集及审批立项。各区(市)县应严格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24〕7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乡村振兴局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农办〔2024〕4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根据各具体项目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并在辖区范围内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和择优立项。具体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有其他要求的,以具体实施指导意见为准。
(二)县级申请备案。一是区(市)县农业部门将已审批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备案,备案材料按照各具体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准备。二是按照《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该文件4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立项工作,2024年3月12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加盖公章报市农业农村局业务处申请实施方案预审。具体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有其他要求的,以具体实施指导意见为准。
(三)市级备案。按照《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市农业农村局业务处在收到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预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预审,出具《预审意见书》至相关区(市)县。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预审意见书》,于10个工作日内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县级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商财政部门将审批立项情况以正式文件通知到各项目实施单位,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时间、项目责任、质量要求、验收和绩效考评等要求。
三、项目管理要求
(一)严格项目审批立项。本次发布实施指导意见的项目属于“县级审批立项市级备案制”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认真组织开展资料审查、实地核实,并负责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做好项目申报、审批、立项、申请备案等工作。立项要注重项目落实落地,涉及有工程建设内容项目要关注土地、环保、规划等前期工作落实情况,涉及经营类项目要关注申报主体的可持续性经营状态,减少项目立项通过又无法实施的情况发生。对项目违反国家有关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有关规定一票否决。
(二)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各区(市)县要建立项目实施进度调度、问题解决、滚动检查等推进机制,要全面跟踪实施单位项目推进各个环节,及时发现、梳理、解决问题,推动项目落实落地,着力抓进度、抓质量、抓服务,确保早开工、早建成、早见效。项目一经通过市级备案,原则上不能调整,区(市)县应加快项目实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
(三)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成农计〔2020〕4号)相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基本原则,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并联验收方式,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四)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按照预算法、预算实施条例规定,专项资金只能结转一年,且资金支付进度是项目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各县级农业部门要在加强资金管理的前提下,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在实施方案中科学设置资金拨付方式,确保项目顺利完成,资金顺利拨付。同时,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项目调度管理办法》(成农计〔2024〕8号)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项目两本台账,落实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完善项目推进和调度工作机制,按月向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处室报送项目推进和调度情况。
附件:1.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2.沼气池运维管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3.耕地安全利用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4.农机现代化发展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5.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6.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7.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8.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9.特色产业强镇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0.市级财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1.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2.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3.农业科技专家服务团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下载附件:附件1-13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乡村振兴局
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1月17日
农机现代化发展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打造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重要指示,全面提升农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项目总体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增加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保有量,提高农机化技术水平,增强农机化经营主体实力,新增先进适用农机具400台(套)以上;全面开展农机化生产新机具新技术试验示范,着力推进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推进农作物生产农机化率不断提升。着力解决重点产业、重点区域机电提灌设施短板问题,提升农村机电提灌保灌能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三、项目建设内容
(一)农机购置市级累加补贴
1. 补贴范围及方向。在全市17个涉农区(市)县范围内实施。省厅发布的中央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作为区(市)县实施市级累加补贴的范围,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绿色、节能、安全、高效的农机,优先支持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发展的农机装备,鼓励推广农用机械电气化应用。不鼓励购置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机具,对热源采用燃煤式(生物质燃料)的烘干机、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拖拉机等不符合环保或安全生产要求的农机不予累加补贴。
2.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成都市实施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3. 补贴标准。市级累加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在农业农村厅发布的中央定额补贴的基础上,市级再累加补贴20%(即:市级累加补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30%)×20%,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不超过实际购置金额的50%),政府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4. 补贴程序。按照“购机者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购机者购机和上牌(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验重点机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公示、按程序兑(拨)付补贴资金”的程序执行。
5. 管理要求。
(1)建立机具台账。各(区)市县要建立市级累加补贴机具台账,分析异常情况,防范集中购机、大批量购机等异常情况发生,并随机抽查,防范倒卖机具。原则上“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市级及以上示范社同一年度内同一品目机具补贴数量不超过10台(套),总机具数量不超过20台(套)。其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同一年度内同一品目机具补贴数量不超过5台(套),总机具数量不超过10台(套)。若需突破该上限,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2)机具管理。享受市级累加补贴的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油菜籽收获机、插秧机需装配定位终端。享受市级累加补贴的拖拉机、插秧机、收获机、烘干机等重点机械,原则上3年内不能转卖,其余非重点机械2年内不能转卖。确需要转卖的,经县级农业农村局同意后方可转卖。
(3)分期兑付补贴资金。针对同一组织年度内享受市级累加补贴额之和超过20万元或大中型同一品目机具超过5台(套)的,提供有效转账凭据后,对市级累加补贴分2期或延期进行兑付。分期或者延期兑付周期内出现违反政策规定的,追回补贴资金,且三年内不得享受财政农业专项支持。
(4)严惩违规。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要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针对出现套补、骗补、虚开发票、倒卖机具、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违规惩处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补贴资格,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农机化试验示范
1. 补贴范围及方向。聚焦现代农机装备短板弱项,围绕粮油、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中药材以及现代种业、畜牧水产等成都农业产业和农机化相关信息化、智能化、绿色生态化等技术,全面开展农业生产新机具新技术试验示范。支持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智能控制、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在农机装备和农机作业上的应用。支持秸秆还田离田、保护性耕作、精量播种、精准施药、高效施肥、水肥一体化、节水灌溉、残膜回收利用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绿色高效机械装备和技术的试验示范。
2.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本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优先支持“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及有农机化试验示范成功经验的组织,优先支持成都现代农业装备产业园内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3. 补贴标准及方式。
(1)补贴标准。主要开展新机具新技术在成都本地适宜性的机械验证、效果验证和农机化与信息化、智能化、绿色生态化相关技术设施设备融合的开发建设,每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万元,其中机具、设施设备等补贴应占试验示范项目补贴资金60%以上。对纳入试验示范的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外的,且适合我市农机化发展的先进育苗机械设备,原则上按照机械设备价值的50%进行补贴,每台(套)最高补贴60万元。
(2)补助方式。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补贴资金用于农机具或设施设备购置、土地或机具设备租用(赁)、专家咨询指导、技术引进、会议/培训、劳务费等支出,其中购买的农机具或设施设备应为生产服务薄弱环节使用。农机具、设施设备购置补贴比例不能达到或超过100%,具体由区(市)县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专家咨询指导、技术培训费用支出范围及标准等参照当地行政部门相关财务规定执行;农机具、设施设备租用(赁)按照发票金额及合同据实进行补贴。相关支出金额以正式发票或土地租用合同、现场确认表等为准,同时附上相关影像佐证。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要对发票、合同、影像资料等真实性负责。
4. 申报程序。申报项目原则上在区(市)县推荐纳入市级农机化项目储备库中产生。
5. 管理要求。项目申报书要针对制约农业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绿色生态化发展的关键薄弱环节,重点阐述拟试验示范的主要装备和配套技术的先进性、可行性、合理的阶段目标(配合农事的机械化作业环节)、配套措施和解决方案,同时依照项目资金的支出标准、具体用途和经济性质等,合理测算、科学编制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业主须将当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原则上包含: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所完成工作及辅助影像资料、技术路线、工艺流程、对比实验情况(视项目内容而定)、项目实施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项目实施和技术方面)、经费使用明细等。县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尤其要加强审核发票金额的合理性、合规性。在四川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列为补贴对象的机具品牌型号优先考虑各级农机购置补贴支持,原则上不纳入农机化试验示范建设项目支持范围。项目主要环节实施前,业主要提前通知县及以下工作人员共3人以上到现场,对相关品种、面积、作业内容等确认,并签署现场确认表留档。
(三)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
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包含新建或改造升级。优先支持丘陵地区、未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以及退林还耕等区域提升抗旱保灌能力,解决农业生产用水需求。日常维护、电费以及人员管理费用等运行经费不纳入建设范围;不能用于补助机电提灌站电力增容和高压电线路架设,以及提灌站出水口的蓄水池等设施建设。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为项目实施主体,也可根据当地情况,委托基层组织具体实施,实施完毕后要确权颁证。新建(改造)农村机电提灌站单站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其中:
1. 新建项目。新建机电提灌站原则上要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标准化提灌站建设指南〉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323号)和省排灌站《关于贯彻执行〈泵站验收规程〉等五个地方标准的通知》(川排灌站发〔2020〕5号)执行。具体包括泵房建设、水泵电机、输水管道、配电设施设备、进出水池、控制系统以及信息化建设。
2. 改造升级项目。老旧机电提灌站改造,具体包括泵房、水泵电机、输水管道、配电设施设备、进出水池、控制系统以及信息化等方面改造升级。
涉及项目建设任务的区(市)县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筹措资金,科学统筹安排,规范合理编制设计方案和工程预算,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报送。
四、项目完成期限
项目建设期限:农机购置市级累加补贴实施期限原则上与省上实施中央购机购置补贴政策时间保持一致,兑付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中央农机购置补贴的相关要求,各区(市)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农机化试验示范项目和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项目实施期限自正式立项起原则上不超过1年,若因农作物生产周期等客观因素影响,实施周期则酌情顺延,相关区(市)县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资金兑付时间。
五、项目实施方式
(一)区(市)县项目申报
1. 严格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程序确定项目业主,汇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照《关于印发〈2024年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中项目立项程序等要求,将项目实施方案以单位正式文件统一报送(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五份)至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化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至指定邮箱:cdsnwzbc@163.com。
2. 严格资料报送时间。各区(市)县要按照时间进度及时上报项目申报的有关资料,超时限未报送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不予备案。
(二)市级评审备案检查
1. 市农业农村局将按照有关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复核评审,评审合格后予以备案;不合格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取消资格。项目方案一经备案,原则上不能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资金额度,如确需调整,按照《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程序进行项目调整。
2. 市农业农村局将对项目实施情况,根据实际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项目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作为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成立以农机分管领导为组长,农机、财务(审计)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加强项目管理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严格工作纪律,特别是要做好组织管理工作,严禁流于形式、走过场。要强化工作督导,实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弄虚作假、建设内容以旧充新等,不予安排有关项目资金。要加强项目的过程监管,强化项目督促检查,随时掌握进度,及时总结经验、整改存在问题。对申报项目的主体要加强征信审查,对征信存在问题的主体不予支持。针对违反土地“非粮化”政策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一律不予支持。相关工作痕迹要归档保存。
(三)严格资金管理
严格按照现行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规范财务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启动时,可预拨付部分启动资金或前期工作经费,不得将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等履职行为的前置条件,不得强制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决)算的依据。
(四)加强绩效考评
项目建成后,要按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对项目决策、项目管理、目标完成和项目效果等进行绩效考评自查工作,市级根据总体安排和要求对项目县年度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考评工作。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刘松、牛艺达,联系电话:61883563
附件: 1. 成都市农机化试验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模板)
2. 成都市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模板)
附件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