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全面推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办发〔2020〕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
《成都市双流区全面推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

政策补贴

成都市双流区全面推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打造新时代“企业最容易做生意的地方”,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全面深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委厅〔2020〕8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双流工作实际,在前期双流自贸试验区推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试点基础上,现就全面推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成都市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对于因法律、法规、规章、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的市场主体,暂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二、登记机关

成都市双流区行政审批局、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外资企业登记)是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三、申报要求

本方案所称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是指企业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登记机关仅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详见附件1)进行形式审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应当遵守负面清单管理的有关规定(《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场所禁止”条款,详见附件2),不得将负面清单内的场所申报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二)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时,申请人应当详细准确填报市场主体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取得方式和房屋使用性质等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审批部门已对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核准,并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中标明的,登记机关可按照有关前置许可证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直接登记。

(四)申请人在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五)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仅用于营业执照的办理,不作为确认房产权属、房屋使用性质等的认定依据。

四、保障措施

审批、监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制定配套监管措施,强化信息共享,加强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审管衔接。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党政内网等方式定期将全区新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推送给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对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进行统一标识,在营业执照的住所(经营场所)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人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公示,供社会公众、政府相关部门查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认领登记机关推送或公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切实加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严格监管执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确保列入负面清单的场所不被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违规开展经营活动,对企业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抄告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对于利用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应急(消防)、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相关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予以查处;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如餐馆、网吧、旅店、加油站、娱乐场所等)的住所(经营场所),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管局、双流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区文体旅游局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对于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改商”行为,根据《成都市双流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整治商品房小区正在发生的违法建设及住改商工作职责和流程的通知》(双环指发〔2018〕7号)要求,由区住建交通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监管或查处;对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2018修订)》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监管或查处。

(三)强化失信惩戒。针对因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而被区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根据系统提示严格限制涉及企业办理除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外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针对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区市场监管局依照《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有效强化对虚假登记责任人的惩戒力度。

附件:1.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2.场所负面清单

附件1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新办不填)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房屋所有权人


邮政编码


产权证号/不动产证号


住所(经营场所)

成都市双流区镇(街道)路(社区/村)号

(按产权证或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门楼牌号详细准确填写,其中商业公寓应填写到具体楼栋号、单元号及房号)

取得方式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托管(托管机构名称:)

房屋使用性质

□工业 □商业 □办公 □仓库 □其他(请补充填写)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真实、有效、合法。

2.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申报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及负面清单内的场所。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自觉接受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应急(消防)、城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健、文旅等审批、监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5.自觉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本文书为正反两面打印,承诺书背面为《场所负面清单》。

3.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无需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由企业加盖公章。

5.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6.根据实际情况,在取得方式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2

场所负面清单

下列场所不得申报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一、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违法用地建设项目,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二、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

三、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企业的经营场所。

四、不得违反产业功能区和产业生态圈的规划,新建工业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经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的除外。

五、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六、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七、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八、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

九、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经营场所。

十、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十一、禁止在紧邻层为居民住宅的地上房屋、城区主次干道两侧道路红线控制区域、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核心区、饮用水保护区、城镇道路、广场、街道游园、消防通道、公园绿地、高压走廊、河道河堤保护区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点位,以及其他依法禁止的区域设置机动车清洗站。

十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能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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