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
现行适用于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现行适用于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
财产和行为税
(一)对非营利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车船税。
(二)对纳税人缴纳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三、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一)困难减免优惠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2.四川省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3.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2024年1月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2.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税发〔1993〕146号)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