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府发〔2017〕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成都市温江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9日
成都市温江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温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区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以奖励对推动本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成都市温江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科技杰出贡献奖);
(二)成都市温江区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推进奖(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推进奖);
(三)成都市温江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四)成都市温江区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
(五)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配套奖(以下简称配套奖)。
区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促进运用的原则。
第四条评审原则
维护成都市温江区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成都市温江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管理机构
区科技局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
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
第六条奖励范围
成都市温江区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在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大科学原创发现,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区科技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二)成果转化推进奖。授予引进国内外行业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区内产业技术创新,实现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以及在组织实施技术转移,促进核心专利技术创造发明和组织实施、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三)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过推广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单位或个人。
(四)专利奖。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且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或个人。
(五)配套奖。在本区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以及经区科技局推荐上报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七条奖励等级
科技杰出贡献奖、成果转化推进奖、专利奖、配套奖不分等级。
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八条评奖周期
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
成果转化推进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单位不超过两个。
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二十项。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五项。
配套奖每年评审一次,不设定项目限额。
第九条推荐单位
成都市温江区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级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二)在温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其它有关单位。
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条推荐材料
推荐成都市温江区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评审规则
成都市温江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区科技局制定。
第十二条评审程序
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参评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初评报告,报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议。
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对异议作出处理。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评奖。
第十四条奖金颁发
区科学技术奖奖励额度由《成都市温江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确定,经费纳入区财政科技经费安排。
第十五条享受政策
区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等的重要依据。获奖人员及所在单位,在申报本区项目、人才、资金等各类奖励、扶持政策时,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无效奖励
以剽窃、侵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成都市温江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无效,由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报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协助他人骗取成都市温江区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责任人,一经核实,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温江区科学技术局(成都市温江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