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
二、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符合条件的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三、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五、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六、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车船税法)
七、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八、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九、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6〕1号)
十、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7〕55号)
十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7〕55号)
十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017〕55号)
十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财税〔2017〕55号)
十四、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90号)
十五、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财税〔2017〕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