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成财金发〔2024〕86号

各区(市)县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各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融资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流程,强化属地管理职责,提高预算完整性,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成财金发〔2024〕21号)的基础上,现对我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要求、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流程、资金清算流程、数据统计等相关事项作出以下补充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资金管理要求

企业政策2024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实行“即时预拨、年终结算、滚存使用”的方式进行管理。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资金下达情况,结合各区(市)县实际情况,连同市级资金一并提前下达至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对贷款工作成效的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级财政承担9%。;对贷款回收情况的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贴息及奖补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流程

(一)贴息资金

1.贴息流程

每季度结息后,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填写贴息资金申报审核表(附件1)、贴息资金季度明细表(附件2),报上级分行(总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附件1、附件2连同承诺函(附件3)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依次送担保机构、贷款人(企业)所在地区(市)县人社部门、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将各级财政贴息资金足额拨付至经办银行,并将拨款凭证报市财政局。在贴息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缺口,由区(市)县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先行垫付,市财政局再与各区(市)县清算。

2.相关要求

(1)为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经办银行和相关审核部门应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贴息工作在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经办银行在季末当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将人社部门审核盖章的相关资料提交人民银行审核;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底前将拨款凭证报市财政局。

(2)经办银行应按时报送每季度贴息资料,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补报以前季度利息,需提交加盖银行公章的情况说明,经区(市)县人社部门、人民银行、财政部门会商同意后可进行补报。因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一年清算一次,故仅针对当年应贴未贴利息进行补报,以前年度不予补报。

(二)奖补资金

1.对贷款工作成效的奖补

(1)奖补标准。对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对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占创业担保贷款总发放额一半以上的经办银行,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2)奖补流程。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审核情况,下达各区(市)县财政部门上一年度中央、省、市三级奖补资金预算;各区(市)县人社部门根据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区(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社部门报送的分配方案,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至相关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并将拨款凭证报市财政局。

2.对贷款回收情况的奖补

(1)奖补标准。对基础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尽职,贷款回收率高的街道(乡、镇)、基层就业组织、经办银行,纳入我市现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考核和奖励范围。对街道(乡、镇)、基层就业组织回收率90%的,按回收金额的1%给予奖励;回收率达93%的,按回收金额的2%给予奖励;回收率达96%的,按回收金额的3%给予奖励。对街道(乡、镇)、基层就业组织的奖补资金仅限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对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回收率达90%以上的经办银行,按当年新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贴。

(2)奖补流程。市人社局审核并汇总区(市)县人社部门报送的上一年度街道(乡、镇)、基层就业组织、经办银行奖补资金申报资料,正式行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审核意见下达奖补资金预算至区(市)县财政部门,区(市)县财政部门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相关街道(乡、镇)、基层就业组织、经办银行,并将拨款凭证报市财政局。

三、资金清算流程

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清算工作,于每年2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具体报送材料包括:资金清算文件(附件4)、资金清算审核表(附件5)、担保基金运行状况表(附件6)、贴息资金年度明细表(附件7)、贴息及奖补资金财政拨款凭证。

各资金申报主体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逾期将不予受理,均视同该机构(地区)上年度未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和未发生贴息进行清算以及该年度不申请贴息及奖补资金处理。其中:金融机构未按时报送资金清算材料的,由金融机构自行负责;金融机构按时申报,但区(市)县财政部门未按时报送清算材料的,由该区(市)县财政部门自行负责(全额负担中央、省、市财政应承担的贴息及奖补资金)。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审核结果与各区(市)县办理贴息及奖补资金清算。

四、数据统计

为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统计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通过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货币信贷大数据监测分析系统(网页版)报送成都市创业担保贷款季报汇总表(报人民银行)(附件8);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需填报贴息资金季度统计表(附件9),按季度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本通知自2024年4季度贴息工作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成财金发〔2024〕21号)中关于我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要求、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流程、资金清算流程、数据统计等相关事项的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贴息资金申报审核表附件1贴息资金申报审核表

2.贴息资金季度明细表附件2贴息资金季度明细表

3.承诺函(模板)附件3承诺函(模板)

4.资金清算文件(模板)附件4资金清算文件(模板)

5.资金清算审核表附件5资金清算审核表

6.担保基金运行状况表附件6担保基金运行状况表

7.贴息资金年度明细表附件7贴息资金年度明细表

8.成都市创业担保贷款季报汇总表(报人民银行)附件8成都市创业担保贷款季报汇总表(报人民银行)

9.贴息资金季度统计表附件9贴息资金季度统计表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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