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疫情相关优惠政策

一、困难减免优惠内容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省税务机关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二)四川省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包括: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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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无经营收入来源或主要依靠房屋、土地租赁收入维持运转,纳税确有困难的;

3.改制重组当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含30%),承担较重社会责任,纳税确有困难的;

4.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纳税人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总收入70%(含)以上的;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亏损额超过当年总收入50%(含)以上的。

(四)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情形之一的,可于申请减免税年度的次年一季度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三、现行适用于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

(一)支持物资供应方面

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以及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建安所属土地登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减轻市场主体税费负担方面

对非营利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车船税。

(三)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2024年1月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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