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社会福利保障(企业)政策
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二、支持社会福利保障(个人)政策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企业)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支持三农(企业)政策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符合条件的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五、支持教文卫体发展(企业)政策
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财税〔2012〕22号)
对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六、支持三农 (个人)政策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符合条件的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政策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八、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财税〔2019〕13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九、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 10 号)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