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7年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成管国投发〔2017〕9号

相关部门、各街道、相关企业:

根据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切块资金的通知》(成财建〔2017〕107号)精神,我局制定了《2017年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开展企业申报工作。

申请主体请于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27日向国际合作和投资服务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企业补贴政策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叶子、全游;联系电话:61889676、61889670)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际合作和投资服务局

2017年10月13日

2017年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天府新区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以财政促进外贸发展的机制,推动新区外贸事业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并参照成都市商务委、财政局《2017年成都市外经贸发展专项切块资金使用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按年度下达的用于促进外贸产业发展、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改善外贸公共服务等促进新区外贸发展和对外投资合作,提升开放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二)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天府新区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促进新区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外贸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五)有利于促进新区外向型经济和跨境贸易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国际合作和投资服务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天府新区外贸事业发展需要,会同财政金融局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使用方式和重点内容;审核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和具体分配方案;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国际合作和投资服务局负责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使用方式和重点内容,组织征集(申报)项目、建立和管理项目储备库;形成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实施。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五条 资金支持方向主要包括:

(一)促进提升企业产品技术创新能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跨境电商、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重点支持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开展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三)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四)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搭建贸易投资及跨境电商信息平台,促进贸易投资及跨境电商便利化环境建设,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五)支持新区外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贸协调发展。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工商注册、税收解缴、统计关系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行政管辖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核算法人的外贸企业。

(二)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同一个项目已获得过省、市、直管区管委会同类资金扶持的,不再享受该政策;一家企业最多获得二个项目资金扶持。

(四)申报企业须在天府新区有进出口数据,且对新区有实际贡献。(以海关最终认定数据为准)

第七条 具体项目包括:

(一)开拓国际市场

1、2017年以来,新区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贸易专业展会的,对其摊位费、展品运输费、交通费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多支持两次,按照实际参展支出的50%、给予每次最高10万元的补贴。

(二)进出口信用保险

1、一般贸易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标准:对新区一般性企业按实缴保费的50%予以补助;其中对2017年出口1亿元及以上企业、首次参保企业和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80%给予扶持。每户企业可以享受该项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人民币。

投保时间须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之间。

(三)物流扶持

1、对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之间进出口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含)的企业,给予国内长短途运输、口岸仓储、服务等综合物流费用50%补贴。该项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已获得成都市该项补贴的不再重复支持)

(四)出口融资贴息

1、对企业从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而产生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发生利息50%给予贴息。出口融资贴息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单个企业享受该项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五)进口贴息

1、鼓励外贸企业进口非设备类产品。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一般贸易进口达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鼓励外贸企业进口设备。对进口设备已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且对新区进口实际贡献度高的外贸企业,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一般贸易进口设备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给予20万元奖励;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六)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1、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本年度新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且外贸进出口实绩数据贡献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发展奖励。

2、对经评审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总部引进,对上市企业(主板上市)在天府新区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总部(正常经营1年以上),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跨境电子商务上市企业(主板、创业板或新三板上市)在新区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正常经营1年以上),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跨境电商企业优化平台建设。对平台入驻企业数达50家(含50家)以上,年度线上成交额达到1亿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进出口实绩数据贡献达5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实际投资(软、硬件购置费、系统开发费、宣传推广费)20%的扶持,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共性材料

1、《支持外贸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申请资金的理由,项目内容等等);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海关登记证复印件(正、副本);

4、经成都市政府性审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中(或等级相当)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5、出口证明材料,包括海关报关单、代理出口的证明材料、目前尚未出口但已签订的出口订单(合同)等;

6、进口采购协议、研发等相关资料、付款凭证票据复印件(原件查验);

7、企业自营进出口佐证资料,海关部门提供的进出口额证明资料;

8、平台详细信息、仓储(含租赁)、物流、报关等有关合同,海关部门提供的进出口额证明资料;

9、企业项目承诺书(包含申报资料、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诚信经营、合法纳税,申报项目未享受国家、省级、市级财政其他同类扶持资金等承诺);

(二)分项目材料

A、出口融资贴息还应提供:

1、《出口融资贴息项目资金清算表》(附件2)

2、企业提交从金融机构融资而产生利息的有效票据。

3、与银行签署的融资合同,在该融资合同下的银行付息通知单,及支付利息的结算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果是用保单向银行融资,需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的三方赔付协议。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外汇卖出价,折算人民币。融资品种可包括:经营性流动资金借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开立信用证、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含出口信用保单押汇)、开立担保函、银行认可的其它授信业务种类等。

B、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项目还应提供: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项目资金清算表》(附件3)

2、保险公司与企业签定的合同,开具的正式发票及企业付款凭证复印件。

C、进口贴息项目还应提供:

1、《进口贴息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4)

2、企业进口报关单及其他证明进口业绩的证明材料。

D、物流扶持项目还应提供:

1、《物流扶持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5)

2、企业进出口报关单及其他证明进出口业绩的证明材料。

3、企业产生的国内段物流费、仓储费、综合成本费用的相关票据。其支付时间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

E、开拓国际市场项目还应提供:

1、组织参展情况、人员参加情况、展会当场照片、参展的结算文件等佐证资料;

F、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还应提供:

1、《跨境电子商务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6)

2、项目计划书:包含项目基本情况、运营情况、发展规划、项目预算等内容

3、项目建设期内正式合同、财务票据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国际合作和投资服务局需企业提供项目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审核流程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审核流程

(一)由国际合作和投资服务局组织申报工作,申请主体在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27日向国际合作和投资服务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经专家评审组评审并实地审核通过后,按照专家意见报国际合作和投资服务局局务会通过,在天府新区成都党工委管委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国际合作和投资服务局与申请主体签订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承诺书。

(四)根据评审意见和资金使用承诺书内容规定,按照项目资金拨付相关规定拨付给申请主体。

(五)申请主体收到资金后,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申请主体须于取得资金后2个月内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七)企业申报材料统一为A4纸,卷内文件要按顺序编页码,编制目录,并与卷内文件的页码相对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制作封面要标明企业名称和项目名称;材料中的复印件要清晰并加盖鲜红印章,所附票据须为申报项目建设期内正式发票。申报材料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页数较多的资料在首页、末页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第十条 资金监管

国际合作和投资服务局会同财政金融局、审计局定期开展外贸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财政法规依法给予处理、处罚。涉嫌故意套取国家政策资金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附则

本细则由国际合作和投资服务局负责解释。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际合作和投资服务局

2017年10月12日

附件:

附件1.支持外贸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xlsx

附件2.出口融资贴息项目资金清算表.xlsx

附件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项目资金清算表.xlsx

附件4.进口贴息项目资金申报表.xlsx

附件5.物流扶持项目资金申报表.xlsx

附件6.跨境电子商务项目资金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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