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牢记“三个转变”嘱托,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区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聚焦存量总部企业壮大、准总部企业培育,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支持范围主要包括:通过市级、区级认定的总部企业和培育的准总部企业。
1.总部企业。分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成长型总部及例外型总部企业(以下简称:总部企业)。
2.准总部企业。经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具备总部企业培育潜质的本区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龙头企业。
第二章 总部标准
第三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包括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
(一)投资性公司是指依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第22号)在成都市双流区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二)管理性公司是指具有对中国境内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上区域实施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公司。申请认定管理性总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标准。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
2.母公司标准。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母公司属于服务业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5亿美元。
3.下属企业标准。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省内外企业不少于3家;或母公司授权管理的省内外企业不少于6家。
第四条 综合型(区域型)总部。
1.基本标准。具有履行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多项综合管理职能的企业。
2.下属企业标准。拥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3家,其中在市域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2家。
3.产业标准。
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100万元及以上。
工业或建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6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800万元及以上。
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500万元及以上。
第五条 功能型总部企业。
1.基本标准。授权为母公司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职能或其他支持型共享职能服务的企业。
2.产业标准。
农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100万元及以上。
工业或建筑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800万元及以上。
服务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500万元及以上。
第六条 成长型总部企业。
拥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3家,其中在市域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2家。且达到综合型(区域型)产业标准中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或本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30%及以上,且同一指标认定前两年增速连续超过20%的企业。
第七条 例外型总部标准。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
2.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区域总部。
3.上年度公布的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500强(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民企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服务业500强(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和新经济500强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
4.独角兽企业和估值超过5亿元及以上的准独角兽企业。
第八条 准总部企业标准。引入第三方机构运用银行、保险及证券等市场发现机制,对区内企业进行市场竞争力、发展潜力等综合评估,形成准总部企业名单。
第三章 夯实发展基础
第九条 建立总部企业库。将现有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一并纳入成都市双流区总部企业库。首批次每个行业总部企业不超过10家。(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新科局)
第十条 签订政企共同成长协议。本区与纳入全区总部企业库管理的企业签订共同成长协议,承诺为企业提供管家式服务和专项政策支持,并制定支持在库企业不断发展成长的个性化方案。企业须将总部注册在双流,并承诺15年内不外迁,且区级实际贡献保持增长。(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新科局)
第十一条 完善总部企业专员制。进一步完善“区级领导+牵头部门+政企专员”服务机制,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由区领导挂点服务,坚持“不叫不到、随叫随到、服务周到”,切实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融资需求、市场拓展、要素保障、子女入学及周边配套等问题。(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新科局)
第十二条 明确总部企业空间布局。以国际空港商务区、天府国际生物城、成都芯谷及怡心湖为核心载体,打造各具特色的双流总部企业集聚区。(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航空经济局、临空服务业管委会、成都芯谷管委会、空港产业促进中心)
第十三条 支持建设总部大厦。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总部大厦,其建筑规模应与总部企业形成的地方贡献相适应。总部大厦以自用为主,允许部分租售,租售部分须包含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优惠商办用房,主要为符合我区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企业提供落户优惠服务。具体用地政策措施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四章 支持企业拓展能力
第十四条 鼓励总部企业新设分公司。区内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在成都市外新设子公司,或设立分公司且依规实施企业所得税总部汇缴的,从设立当年起,按照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后年度新增区级实际贡献的80%给予奖励。区外总部企业将区内分公司改为子公司,且本区新增区级贡献达20万元以上的,按“分转子”后新增年度区级贡献的50%给予子公司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新科局)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加大总部基地投资。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在我区新增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性技术及关键设备等投资,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购置土地支出)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新科局)
第十六条 鼓励总部企业兼并重组。鼓励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以吸收合并、新设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方式,整合企业资源,做大做强。在兼并重组完成后,按其区级实际贡献的1%给予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企业自然人股东在股权转让完成后,按其新增区级实际贡献的100%标准补助至个人,每人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新科局)
第十七条 支持总部企业做大规模。对年营业(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以报税收入为准)等“台阶”的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按经审计确定的营业收入的万分之三给予其主要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奖励。年营业(销售)收入达10亿元(含)以上,且增速保持在10%(含)以上的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给予其主要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新科局)
第十八条 鼓励总部企业争先进位。对总部设在双流的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新经济企业500强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入选四川企业100强、四川民营企业100强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入选成都企业100强、成都民营企业100强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本土供应链企业首次被评为全国供应链百强的总部企业,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第十九条 搭建总部企业高管团队学习平台。对接全球500强企业或著名商学院,组织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高管团队外出培训。同时,按每家企业参加培训经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投促局、区委外办)
第五章 支持引进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
第二十条 给予总部企业招商中介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新经济500强、央企、大型金融机构注册到总部企业集聚区的,按每家100万元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一次性中介奖励;新入驻企业营业(销售)收入增速达10%以上的,连续三年按其年度区级实际贡献的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增长奖励。上述总部企业到总部企业聚集区注册省级(含)以上区域性总部机构的,按每家50万元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中介奖励;新入驻企业营业(销售)收入增速达10%以上的,连续三年按其年度区级实际贡献的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增长奖励。新引进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注册到我区的,按每家100万元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中介奖励;新入驻企业营业(销售)收入增速达10%以上的,连续三年按其年度区级实际贡献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增长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第二十一条 给予总部企业落户奖励。新引进的省级(含)以上总部机构入驻我区总部企业集聚区,待其注册后,给予企业200万元落户奖励。新引进独角兽或准独角兽企业入驻我区总部企业集聚区,待其注册后,给予企业150万元落户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新科局)
第二十二条 给予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购置或租用区内专业(特色)楼宇以上高品质楼宇用于自用办公的,以其区级实际贡献为参考,3年内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贴。其中,租房补贴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租金的50%;购房补贴不超过其实际支付购房价款的10%,且补贴面积在3000m2以内。获得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需承诺5年内不得分租、转租、停租或转售,企业若违反承诺,全额收回相关补贴。(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第六章 提升金融服务总部企业能力
第二十三条 构建产业基金体系。进一步发挥产业引导基金作用,设立总规模100亿元、首期30亿元的双流产业发展母基金,通过母基金投资子基金和直接投资的方式,支持总部企业、准总部企业做优做强。(责任单位:区国资金融局)
第二十四条 支持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改制上市。对区内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等,自动纳入全区上市(挂牌)培育计划名单,享受有关绿色通道服务及奖励补贴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国资金融局)
第二十五条 贷款贴息支持。对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用于研发、技改或加大区内总部基地投资的,可按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国资金融局)
第二十六条 大力促进产融结合。推动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进一步扩大融资额度。鼓励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供应链金融、并购贷款、银保联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等融资服务创新。鼓励银行新增客户首贷、主导产业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及发行专项金融债。根据银行服务业绩,优先配置区内资源。(责任单位:区国资金融局)
第二十七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深化与人民银行、各类金融机构、社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及市场监管、税务、社保、公安等职能部门联动,推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应用;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征信机构为企业增信,对参加信用评级的总部企业、准总部企业给予评级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国资金融局)
第七章 强化企业服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 畅通总部企业交流渠道。创建总部商会或总部企业联盟,支持企业共享发展。开展“企业咖啡时”活动,以咖啡文化为交流氛围,构建“线下活动落地+线上媒体推介”的双流总部企业零距离交流平台。(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融媒体中心)
第二十九条 创建总部企业专享服务。建立总部企业行政审批保姆式服务机制,送服务上门、送温暖上门、送政策上门。实施高频政务服务流程再造,推行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24小时申请制,完善行政审批承诺补正和容缺受理机制。(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第三十条 保障总部企业用房需求。支持国有平台企业建设高品质总部大厦。为解决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高管住房需求,综合单位投资规模、税收缴纳、科研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提供高管楼、人才公寓。(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属国有公司)
第三十一条 保障总部企业就医需求。建立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就医特别通道,全面提高企业高管及技术团队就医服务和免费体检服务。(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健局)
第三十二条 解决总部企业子女入学问题。对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高管、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未成年子女进入区内优质学校给予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原则上享受本政策的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应在成都市双流区(剑南大道以西双流区域)实际管辖范围内,且符合成都市双流区产业发展政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本政策措施所涉奖励、补助、补贴等均为税前,且以人民币进行兑现。
第三十四条 享受过“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其已获扶持总额超过对我区实际贡献的,不享受本政策;正在享受我区“一事一议”扶持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与我区原有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有协议约定的企业,按其约定执行,不得与本政策重复申报。同时,利用24小时企业服务热线“83790000”开通兑现投诉专线。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0年1月1日之后申报项目参照本政策措施执行。本政策措施原则上采用季度申报,季度兑现。本政策措施由成都市双流区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