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供销社,成都天府新区、东部新区、高新区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业务处室:
为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加快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筑牢“三农”基础,根据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成都市市级财政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农〔2017〕113号)、《成都市特色镇(街区)建设和川西林盘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制〔2019〕14号)、《成都市农村户厕改造提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制〔2019〕10号)(以上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2024年成都市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现对项目实施工作提如下要求。
一、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本次发布实施指导意见的2024年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备案制”项目有: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包括:农机现代化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功能区(园区)建设、沼气运维管护先行示范项目、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村级基层社建设项目、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溯源体系建设及管理项目、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建设项目、乡村振兴考评激励补助资金项目、农业重大投促活动节会展览专项资金)、特色镇(街区)建设和川西林盘保护修复专项、农村户用厕所改造提升项目(详见附件1-11,养殖业处畜牧业绿色发展项目《申报指南》,扶贫处农村扶贫开发专项《实施指导意见》,科教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服务补助项目《申报指南》,农建处农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分别由各处室另行下达)。
二、项目立项程序
(一)县级项目征集及审批立项。各区(市)县应严格按照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改进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成财农〔2016〕157号)、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农计〔2018〕32号)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根据各具体项目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并在辖区范围内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和择优立项。
(二)县级申请备案。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农〔2017〕113号)第十一条规定由“区(市)县农业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将已审批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备案”。乡村振兴考评激励补助资金项目、特色镇(街区)建设和川西林盘保护修复项目、农村户用厕所改造提升项目按其实施指导意见要求上报。
各区(市)县备案材料按照各具体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准备,所有项目实施方案报送时间均应在2024年2月28日前正式上报。
(三)市级核准备案。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关于印发<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农计〔2018〕33号),以及实施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评审合格项目按程序以正式文件批复有关区(市)县,对不合格项目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项目,将会同市财政局核减预算,追回资金。各业务处室完成核准备案后,将2024年度市级财政市级备案的项目数据信息表《2024年度项目数据信息库录入表》报送计财处。
(四)县级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县级审批立项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及时通知到各项目实施单位,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时间、项目责任、质量、验收和绩效考评等要求,及时启动项目实施。
三、项目管理要求
(一)认真履行责任,做实项目审批立项。本次发布实施指导意见的项目属于“县级审批立项市级核准备案制”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县级农业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认真组织开展资料审查、实地核实,并负责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做好项目申报、审批、立项、申请备案等工作。立项要注重项目落实落地,涉及有工程建设内容项目要关注土地、环保、规划等前期工作落实情况,涉及经营类项目要关注申报主体的可持续性经营状态,减少项目立项通过又无法实施的情况发生。
(二)加强项目管理,如期完成项目建设。项目一经通过市级备案,原则上不能调整,区(市)县应加快项目实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需经区(市)县政府审批,抄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需验收的完工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县级农业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县级农业部门每月应做好项目实施调度工作。
(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拨付进度。按照预算法、预算实施条例规定,专项资金只能结转一年,且资金支付进度是项目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各县级农业部门要在加强资金管理的前提下,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在实施方案中科学设置资金拨付方式,确保项目顺利完成,资金顺利拨付。同时,县级农业部门每季末应向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处室上报项目推进进度、资金支付进度,防止项目沉余资金过大。
附件:
1.2024年成都市农村户用厕所改造提升项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
2.2024成都市年农机现代化发展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3.2024年市级财政现代农业产业功能区(园区)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4.2024年成都市沼气池运维管护先行示范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5.2024年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村级基层社建设项目、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6.2024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7.2024年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溯源体系建设及管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8.2024年特色镇(街区)建设和川西林盘保护修复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9.2024年成都市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0.2024年市级财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考评激励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1.2024年成都市级财政农业重大投促活动节会展览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指导意见
附件1-11: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成都市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5
2021年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村级基层社建设项目、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总社、省社关于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的有关要求及《中共成都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成都市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委农领发〔2020〕26 号)精神,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降低农户生产成本,助力提升农产品品质和农产品保供能力,推动筑牢“米袋子”“菜篮子”基础。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村级基层社建设项目。为有效带动农民和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提升全系统基层组织建设质量,实现与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广泛而紧密的利益联结,拟围绕延伸产业链条,推动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创建多元化为农服务型村级基层社,把村级基层社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前沿阵地。
(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重点扶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托管服务,延伸产业链条,更好将小农户带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围绕大力推广多种托管服务方式,发展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统防统治等托管服务,实施区域带动小农户、农民合作社等的补助资金或面积比例不低于60%。
二、财政资金支持对象
(一)各级供销社全资或控股社有企业、基层社,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销合作社占股需在35%以上)。
(二)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号。在申报日前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自申报之日起近2 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项目未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四)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
(五)农业生产社会服务项目支持对象,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从业经验,服务能力(含联合服务能力)不低于承担项目面积。内部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齐全,机具登记台账、作业服务账目、财务制度健全。大型农机具应符合农机安全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农机驾驶员要持证上岗。
2. 没有恶意扰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市场价格的行为。
三、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建设内容
(一)村级基层社建设项目。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合作社、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开展社会化服务,搭建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购置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必要设施设备,促进产业链条延伸。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租赁办公场地、购买办公家具。
(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社社有企业、基层社(含村级基层社)根据当地产业、托管服务市场发展实际,开展作物生产薄弱环节或关键环节的托管服务;开展全托管服务的,需要同时包含耕、种、收、防四个环节。
四、财政资金扶持方式及标准
(一)村级基层社建设项目。2024 全市拟建设村级基层社24个,每个给予市级财政补助资金30 万元。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拟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项目,用于支持各区(市)县供销社直属全资或绝对控股社有企业、乡镇基层社,参与村级基层社建设,形成资产由直属全资或绝对控股社有企业、乡镇基层社代持和管护。具体建设任务详见附件1。
(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2024 年全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计划完成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7.16 万亩。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规模不超过100 元(扩种大豆的可放宽比例,总额不超过150 元);对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 元。具体建设任务详见附件1。
五、项目工作有关要求
(一)村级基层社的组建方式及要求
1. 重点突出以市场化手段,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合作,按农民合作社或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
2. 需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接受上级社(县级社或所在乡镇基层社)指导,对外加挂“XX 村(社区)供销合作社”牌子(但不得以此刻制印章),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3. 县级社企业或所在乡镇基层社出资持股,以农民为主体,农民社员比例达到80%以上,并履行完善社员入社手续;
4. 新组建的村级基层社“三会”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按照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原则进行治理,各合作方应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5. 与当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
6. 项目建设完工报市级验收备案前,需完成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注册登记,统一将新成立村级基层社报市供销社,经授权获得代码后,按要求及时添加到统计直报平台和全国供销总社基层社“一社一卡”管理平台。
(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要求
1. 项目实施区(市)县应当坚持以服务小农户、服务重要农产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主,并根据当地产业、托管服务市场发展实际,科学制定服务环节、服务内容以及补助标准,明确服务作物类型、托管服务薄弱环节或关键环节、作业面积、各个环节服务节点和补贴标准等内容。
2. 项目县实施托管服务关键环节、补贴标准的确立,要在充分征求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意见基础上,组织行业协会、标准协会和服务企业等共同研究制定。原则上已实施2020 年中央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项目县,要基本保持本区域同类作物实施环节补贴方式、补贴水平不变。当年度实施的同一服务地块(含所在地块服务环节),不得同时申请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3. 各项目县要合理制定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规模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服务主体,也可以补农户。
六、项目实施程序及要求
(一)严格项目管理程序。为确保资金管理、项目实施规范有序,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及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成农计〔2018〕32 号)相关要求,本项目采用“县级审批立项市级核准备案制”进行管理。由项目县供销社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其中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贴环节和标准制定要充分征求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和公示。
(二)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各项目县供销社作为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项目审批立项阶段,需对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资金使用方向、绩效目标(附件2)等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并负责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项目批复建设后,应在收文后10 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加强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管理工作台账。项目实施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及时将验收结果报市供销社备案。
(三)按时报送项目工作进度。项目县供销社应于2024 年2月28 日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报备工作,项目备案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承担村级基层社建设项目的区(市)县需每季度25日前报送一次项目实施进度。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区(市)县,需从项目开始实施的次月起,每月25 日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认真如实填写完成面积、资金拨付额度及作业服务的影像资料等内容);项目县汇总后于每月30 日前报市社。
(四)加强资金监管。财政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项目县供销社要指导项目承建单位,建立财务专账或辅助账,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各项目县供销社要对项目资金支持方向、资金拨付进行严格把关,对审核不严、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发生违规违纪事件地区,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安排资格,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每个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抽查服务对象数不低于服务对象总数的10%。其中,服务对象满意度低、有举报线索、有疑问的必查。
附件:
1.村级基层社建设项目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建设任务
2.项目绩效目标表(样本)
3.申请核准备案材料清单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成都市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