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肺炎期间扶持成都国际航空货运发展的措施

为降低疫情对我市航空货运业发展的影响,保持我市国际航空货运战略通道畅通,扶持航空货运企业维持国际全货机定期航线稳定运营,鼓励疫情期间拓展适航货物紧急包机运输业务,满足企业复工复产及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发挥好国际航空货运战略通道的重要作用,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对疫情期间维持稳定运行的国际全货机定期航线按进出港货量给予财政奖励。

1.进港货量财政奖励标准:对洲际、亚洲(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航班进港货量给予分别5元/公斤、3元/公斤的奖励。

企业政策2024

2.出港货量财政补贴标准:对洲际、亚洲(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航班出港空余舱位分别给予4元/公斤、2元/公斤的补贴。全货机定期航班出港空余舱位补贴最高不超过该航班在成都机场载货舱位总量(串飞航线航班以在成都机场预留舱位货量为准)的50%。

在疫情期间利用全货机定期航班执行包机的航空公司和已享受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专项补贴政策的全货机定期航班不享受此政策。

(二)对疫情期间维持稳定运营的国际客运定期航线给予腹舱进出港货量财政奖励。

奖励标准:分别给予洲际、亚洲(含地区)客运定期航班货量1元/公斤、0.5元/公斤的奖励。

(三)对疫情期间执行紧急空运任务(抗疫物资、电子信息、生物制药等)的国际全货机包机给予财政补贴。

补贴标准:对成都至北美、澳洲、非洲的国际全货机包机按25万元/班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对成都至欧洲的国际全货机包机按20万元/班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对成都至亚洲的国际全货机包机按B737(及同类机型)4万元/班、B757(及同类机型)8万元/班、B767(及同类机型或以上)12万元/班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对象为包机人(在成都市注册纳税的生产企业或航空货代企业)。

二、执行期限

本政策措施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30止。

三、补贴申请及支付

各申报主体于2020年8月1日前以书面文件形式(附航班批复、飞行架次、航班全程载货量等佐证材料)向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场集团”)提出申请,市口岸物流办会同省机场集团汇总审核确认申请数据(以省机场集团生产系统数据为准)后,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给省机场集团,省机场集团转拨给相关单位。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省机场集团将不再受理。各申请单位需无条件接受市口岸物流办和省机场集团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扶持资金。

四、其它

(一)本政策措施由市口岸物流办负责解释。

(二)享受本政策措施的各申请单位,可重叠享受现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成都航空货运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成府函〔2017〕97号)。

附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成都航空货运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成府函〔2017〕97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促进成都航空货运发展的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8日

促进成都航空货运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成都航空中转货运的发展,吸引货运航空公司开行成都通达全球的货运航线,鼓励货代企业建立以成都为核心的区域分拨中心,快速构建成都航空货运集散枢纽,带动临空相关产业的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航空公司开行全货机定期航线,构建覆盖全球的货运航线网络

(一)对新开洲际、亚洲(不包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航线的航空公司,市政府依据成都航空货运枢纽航线网络发展规划、视全货机定期航线航班情况(航程距离、机型大小、航班密度)和市场难易程度等因素与航空公司友好协商,在开航培育期第一年,新开洲际全货机定期航线给予20万—30万元/班(航线每班是指一个往返程航班,下同)的财政奖励,新开亚洲(不包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航线给予5万—15万元/班的财政奖励;开航培育期第二年财政奖励为第一年标准的80%,第三年视航线实际运行情况而定,原则上新开洲际、亚洲(不包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航线的市场培育期为3年。

(二)对洲际、亚洲(不包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货运航线的加密航班,在航线航班未实现每天一班的前提下,经与加密航班的航空公司友好协商,市政府给予加密航班一年期的市场开拓费用财政奖励,奖励标准为不超过新开航线第一年财政奖励标准的30%。

(三)对新开国内(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货运航线和加密航线航班(未达到每天一班货运航线)的航空公司,市政府给予新开国内(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航线一年培育期的财政奖励,奖励标准2万元/班;给予加密航班一年期的市场开拓费用财政奖励,奖励标准1万元/班。

(四)对现有国际(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货运航线,在航空公司保持航线航班数量不减的情况下,继续在2017年给予维持航线航班的财政奖励,奖励标准洲际航班3万元/班、亚洲(含地区)航班1万元/班。

二、鼓励在成都新设立基地货运航空公司,增加全货机运力

(一)对在我市注册纳税,且在成都机场投放3架以上(含3架)全货机的新设立基地货运航空公司(分公司),市政府根据其投放运力大小和机型给予一次性落户财政奖励,奖励标准500万—1000万元。

(二)对在成都机场新设立的基地货运航空公司(分公司),自开业年度起,参照基地货运航空公司对市区两级地方经济的贡献大小给予为期5年的财政奖励,用于支持基地货运航空公司的发展投入。

(三)对在成都机场新设立的基地货运航空公司(分公司),市政府将航空公司成都营运基地建设项目纳入成都市重点建设项目给予投资扶持和供地优先保障,同时享受所在地政府有关重点项目建设的优惠扶持政策。

三、鼓励航空公司向成都机场集货,促进国际货量、中转货量的快速增长

(一)对全货机国际(含地区)定期航线和宽体客机国际直飞定期航线给予新增进出港国际货量的财政奖励。全货机国际定期航线新增货量的奖励标准:远程国际航线(8小时以上航距)5.0元/公斤,中程国际航线(5—8小时航距)3.0元/公斤,短程国际航线(5小时以内航距)2.0元/公斤。宽体客机国际直飞定期航线新增货量的奖励标准为全货机国际定期航线标准的70%。航空公司在新开和加密航班第一年不享受此项新增货量奖励政策,第一年航线货量为第二年新增货量的考核基数。

(二)对航空公司在成都机场库区内实现中转的国际(含地区)货物给予空空中转联运的财政奖励,奖励标准:国内转国际、国际转国内、国际转国际的中转货物2.0元/公斤。

四、鼓励货代企业向成都机场集货,建立区域航空货运分拨中心

(一)对将国际(含地区)货物经成都机场进出港的货代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奖励标准:全货机国际(含地区)货物0.3元/公斤,腹舱带货国际(含地区)货物0.1元/公斤。

(二)对采用地面运输将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以外国际货物通过成都机场进出港的货代企业,市政府给予空地联运集货费用财政奖励,奖励标准1.0元/公斤。

(三)采用全货机国际包机(军品运输、救灾物资等特殊包机除外)方式经成都机场进出港,且全年包机航班达到10班以上的货代企业或货主企业,市政府给予全货机国际包机租金费用财政奖励,奖励标准为新开同类国际全货机货运定期航线财政奖励标准的20%(洲际包机4万—6万元/班、亚洲包机1万—3万元/班)。

(四)对利用成都航空进境指定口岸政策功能(植物种苗、食用冰鲜、水生动物、药品、空运水果、空运肉类、国际邮件)直接进口特殊货物的货代企业或贸易企业,市政府给予应用指定口岸功能的财政奖励,奖励标准1.0元/公斤。

五、鼓励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内城市设立航空集货服务点,向成都机场聚集货物

(一)鼓励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在省内城市(第一批试点广元、达州、攀枝花、泸州、西昌)设立成都机场航空集货服务点,市政府对年集货量达到500吨以上的集货服务点给予设点运行费用的财政奖励,奖励标准20万元/年。

(二)各航空集货服务点将货代企业或货主的货物通过航空或地面运输方式经成都机场中转,市政府给予货代企业或货主企业运输费用的财政奖励,奖励标准:国际出港货物1.0元/公斤、国内出港货物0.3元/公斤。

六、鼓励企业利用成都空港口岸开展进出口贸易,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一)在我市注册纳税并列入统计,经成都空港口岸进出口货值达到5000万元/年以上的重点外贸企业,市政府给予企业空港口岸仓储租金、货站处置费、报关报检等口岸综合物流费用财政奖励,奖励标准为空港口岸综合物流费用的80%。

(二)在我市注册纳税,利用成都空港进境指定口岸政策功能(植物种苗、食用冰鲜、水生动物、药品、空运水果、空运肉类、国际邮件)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市政府给予企业空港口岸综合物流费用财政奖励,奖励标准为每1美元货值0.02元。

七、战略性货运航线和大宗商品运输的扶持政策

对战略性洲际定期货运航线、特别重要急需货运航线和重大招商项目涉及大宗商品运输任务,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的财政奖励。

八、设立年度奖励资金,表扬奖励在成都航空货运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在成都机场航空货量和国际(地区)货量实现正增长的前提下,市政府每年设立100万元的奖励资金,用于表扬奖励在促进航空货运业发展、机场货量增长、通关保障、提升中转效率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九、提升空港口岸作业效率,减免口岸及货站操作处置费用

(一)探索成都航空口岸一体化营运工作机制,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采取市政府购买口岸公共服务方式,免除空港口岸货物转运和操作费用。

(二)在机场航空货站收入保持增加的前提下,降低机场航空货站的处置操作费用,同时调整现行国际货物单件超重费和贵重物品保管费等收费项目,使机场航空货站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先进枢纽机场的收费标准。

十、附则

(一)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二)本政策可根据年度绩效评估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本政策扶持内容可以叠加享受。

(四)本政策由市口岸物流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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