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乡村振兴局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2024年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供销社,成都益民集团,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全面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2024年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企业政策2024

本次发布实施指导意见的2024年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县级审批立项市级备案制”项目有: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沼气池运维管护项目、耕地安全利用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农机现代化发展项目、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项目、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项目、特色产业强镇项目、市级财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点项目、农业科技专家服务团科技应用示范项目(详见附件1-13,其余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由各业务处室另行下达)。

二、项目立项程序

(一)县级项目征集及审批立项。各区(市)县应严格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24〕7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乡村振兴局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农办〔2024〕4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根据各具体项目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并在辖区范围内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和择优立项。具体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有其他要求的,以具体实施指导意见为准。

(二)县级申请备案。一是区(市)县农业部门将已审批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备案,备案材料按照各具体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准备。二是按照《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该文件4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立项工作,2024年3月12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加盖公章报市农业农村局业务处申请实施方案预审。具体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有其他要求的,以具体实施指导意见为准。

(三)市级备案。按照《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市农业农村局业务处在收到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预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预审,出具《预审意见书》至相关区(市)县。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预审意见书》,于10个工作日内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县级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商财政部门将审批立项情况以正式文件通知到各项目实施单位,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时间、项目责任、质量要求、验收和绩效考评等要求。

三、项目管理要求

(一)严格项目审批立项。本次发布实施指导意见的项目属于“县级审批立项市级备案制”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认真组织开展资料审查、实地核实,并负责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做好项目申报、审批、立项、申请备案等工作。立项要注重项目落实落地,涉及有工程建设内容项目要关注土地、环保、规划等前期工作落实情况,涉及经营类项目要关注申报主体的可持续性经营状态,减少项目立项通过又无法实施的情况发生。对项目违反国家有关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有关规定一票否决。

(二)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各区(市)县要建立项目实施进度调度、问题解决、滚动检查等推进机制,要全面跟踪实施单位项目推进各个环节,及时发现、梳理、解决问题,推动项目落实落地,着力抓进度、抓质量、抓服务,确保早开工、早建成、早见效。项目一经通过市级备案,原则上不能调整,区(市)县应加快项目实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

(三)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成农计〔2020〕4号)相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基本原则,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并联验收方式,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四)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按照预算法、预算实施条例规定,专项资金只能结转一年,且资金支付进度是项目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各县级农业部门要在加强资金管理的前提下,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在实施方案中科学设置资金拨付方式,确保项目顺利完成,资金顺利拨付。同时,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项目调度管理办法》(成农计〔2024〕8号)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项目两本台账,落实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完善项目推进和调度工作机制,按月向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处室报送项目推进和调度情况。

附件:1.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2.沼气池运维管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3.耕地安全利用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4.农机现代化发展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5.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6.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7.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8.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9.特色产业强镇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0.市级财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1.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2.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3.农业科技专家服务团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下载附件:附件1-13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乡村振兴局

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1月17日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支持建设一批具备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项目,推动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加快发展,现就做好市级财政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项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围绕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成都片区、全面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等重点工作,立足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全面盘活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要素,建设一批前景好、回报优的集体经济项目,进一步夯实村集体经济造血功能,不断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实现村级集体经济和农村经济社会共同发展、农民共同富裕。

二、支持主体

成都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三、申报条件

(一)已按照《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政府投入“三农”重大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成农计〔2020〕5号)开展项目储备、纳入市级储备库的项目。

(二)2024年至今,申报主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在经营活动中无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重大违法记录,对应村“两委”班子成员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村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对于以往年度已经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的相同建设内容已享受其他财政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四、项目性质

项目采取“县级审批市级备案制”,由区(市)县负责项目申报、审批、立项、申请备案等工作,并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

五、补助标准

各区(市)县支持项目不少于1个,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低于150万元。

六、资金支持方向

主要建设内容为可以产生经营收益的集体经营性项目,包括:新(改、扩)建经营场所、购置生产经营所需设施设备、盘活农村集体闲置资产、开发农村集体闲置资源、经营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可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的经营性项目。

土地整理项目、集中安置项目、公益性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如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等;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土地获得成本、征地拆迁、房屋租金等费用;资金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铺货等。

七、项目完成期限

严格按照县级批复的实施方案要求期限完成项目建设,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八、项目立项程序

(一)县级项目征集及审批立项。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按照市级《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并在辖区范围内公开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择优立项和公示。立项项目应从市级项目储备库中产生,原则上按项目储备入库公示顺序推荐。

(二)县级申请备案。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实施指导意见》后40个工作日内将已审批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加盖公章报市农业农村局合经处预审,并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合经处出具的《预审意见书》,于10个工作日内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县级项目批复。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商财政部门将审批立项情况以正式文件通知到各项目实施单位,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时间、项目责任、质量要求、验收和绩效考评等要求。

严格按照经备案项目实施方案的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期限实施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如要变更需按照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项目重大变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九、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真实性和项目建设、管理、验收承担第一责任。区(市)县要安排专人对项目方案编制进行指导,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问题。要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原则,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全面落实项目建设纪律要求。

(二)规范项目用地。涉及有工程建设内容项目要关注土地、环保、规划等前期工作落实情况,涉及经营类项目要关注申报主体的可持续性经营状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有关规定,项目违反国家有关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有关规定的应予淘汰,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程序。

(三)加强资金监督和项目调度。资金使用上要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加强资金管理的前提下,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在实施方案中科学设置资金拨付方式,确保项目顺利完成,资金顺利拨付。严格执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项目调度管理办法》(成农计〔2024〕8号)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项目两本台账,落实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完善项目推进和调度工作机制,按月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推进和调度情况。

(四)强化建后管护。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办理工程移交,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台账,落实管护资金和责任,确保工程设施运行良好、工程效益长效发挥。

(五)加强绩效考评和项目总结。各区(市)县要牢固树立绩效意识,结合实施情况认真做好项目总结和绩效自评,建立详实的项目档案资料,确保用好用活项目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联系人:肖秋阳

联系电话:61883544

邮箱:snyncjhjc@163.com

附件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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