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16条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发改〔2020〕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区属国有企业:

根据《成都市温江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16条政策措施》(温府发〔2020〕3号),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共同制定了《成都市温江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16条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成都市温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企业政策2024

成都市温江区财政局

成都市温江区企业服务中心

2020年2月27日

成都市温江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16条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温江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16条政策措施》(温府发〔2020〕3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结合温江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市级以上政策措施的条款,以市级以上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为准;市级以上部门未发布实施细则的,以区级对应的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特指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政策条款,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较为直接的温江区企业,主要包括制造业、商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承担疫情防控工作的医疗机构、建筑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业、会展业和科研技术服务业等民营中小企业,财务规范、符合申报要求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为上述行业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机构。

第二章 支持项目及标准

项目一:给予防疫物资保供奖励(对应政策措施第一条第(一)项

(一)支持对象

在市外采购防疫物资,所采购物资纳入区内统一管理调配的区内企业。

(二)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所采购物资交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应急保障组统一调配使用的。

2.所采购物资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应急保障组报备并征得同意后,供区内其他非关联企业采购使用。

(三)支持标准

保供品种

保供数量

奖励标准

奖励金额

口罩

5万个以上

0.2元/个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万个-5万个

0.15元/个

2万个以下

0.1元/个

防护服

5000件以上

5元/件

2000-5000件

3元/件

2000件以下

2元/件

手持测温枪

1000把以上

8元/把

500-1000把

5元/把

500把以下

3元/把

护目镜

1000副以上

5元/副

500-1000副

3元/副

500副以下

2元/副

经区应急物资保障组认定的其他物资

参照上述标准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区内企业生产的上述物资纳入区内保供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四)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书及材料真实性说明。

4.采购数量清单及相应的佐证凭证(如采购单、入库单、收货单、交付单等证明材料)。

5.区应急物资保障组或区级相关部门出具的统一管理调配使用证明,区应急物资保障组或区级相关部门同意调配区内采购使用证明。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28-82633036

区企业服务中心政策服务科

联系电话:028-82668503

(六)其他说明

1.若因特殊原因,公司安排个人名义采购,纳入区内应急物资统一管理、调配使用的,参照本条款给予奖励。

2.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应急保障组委托采购的物资除外。

3.捐赠上述物资提出奖励申请的,参照上述标准减半给予奖励。

4.申报资金合计低于2000元以下的不受理申报。

项目二:零售药店采购防疫物资区内销售的补贴(对应政策措施第一条第(一)项

(一)支持对象

采购一次性医用口罩、N95、N90、KN95、KN90等紧缺防疫防控产品面向本地销售的区内零售药店,及代售政府调配的上述口罩的区内零售药店。

(二)支持标准

1.自行采购。区内零售药店自行采购并通过区市场监管局查验及价格报送的口罩,按一只口罩奖励1元标准执行。

2.政府调配。零售药店代售政府调配的口罩,按一只口罩补助0.5元标准执行。

(三)政策咨询

区医保局医药管理科

联系电话:028-82727538

区企业服务中心政策服务科

联系电话:028-82668503

(四)其他说明

本政策条款由区医保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组织落实。

项目三:生活物资保供重点企业奖励(对应政策措施第一条第(一)项

(一)支持对象

经区商务局认定的生活物资保供重点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此条不受限于企业类型,但必须纳入区生活物资保供重点企业名单。

(三)支持标准

1.疫情期间对纳入区生活物资保供重点企业的超市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按照超市食品(不含烟酒茶)销售额同比增量部分的1%再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疫情期间对纳入区生活物资保供重点企业的农贸市场,且市场摊位正常营业个数在100(含)—300、300(含)—500、50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6万元、10万元的基础奖励。在此基础上,因疫情防控不到位,被市级及以上、区级督查(检查)部门负面通报的,分别按2000元/次、1000元/次予以扣减。

(四)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书及材料真实性说明。

4.超市需提供食品(不含烟酒茶)销售额以及相应佐证材料。

5.农贸市场需提供市场内实际入驻摊位数、疫情期间市场内经营人员体温测量统计表以及相应佐证材料。

(五)政策咨询

区商务局流通产业科

联系电话:028-82668128

区商务局社区服务科(农贸市场)

联系电话:028-82766310

区企业服务中心政策服务科

联系电话:028-82668503

项目四:防疫物资生产支持(对应政策措施第一条第(二)项

(一)政策内容

对区内企业技改扩能,增产转产防疫物资的,纳入区级重要医用物资战略储备采购名单,并预付采购货款,鼓励企业生产。

(二)受理部门

区经信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28-82633036

区企业服务中心政策服务科

联系电话:028-82668503

(三)其他说明

本政策条款由区经信局牵头执行。

项目五:防疫项目研发投入补贴(对应政策措施第一条第(三)项

(一)支持对象

在温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制品、药物研制、检测试剂和设备、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和高校院所。

(二)申报条件

防疫项目为温江区疫情防控技术攻关研发投入补贴储备项目,项目取得实际进展且已实际支付相应研发费用。

(三)支持标准

按实际研发投入费用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研发投入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为统计范畴。研发费用以政策文件执政策家日至项目申报这一阶段研发实际投入计算。

(四)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书及材料真实性说明。

4.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进展情况相关报告。

5.带防伪二维码(贴花)的项目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五)政策咨询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企业服务科

联系电话:028-82632798

区企业服务中心政策服务科

联系电话:028-82668503

项目六:安全复产复业重点企业防疫体系建设补贴(对应政策措施第一条第(四)项

(一)支持对象

1.工商注册、税务解缴关系、统计关系在温江区范围内,符合防疫条件、在2020年2月20日及以前实现安全稳定复工复产(含未停工停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简称“四上企业”),以及拟培育上规企业。

2.工商注册、税务解缴关系在温江区范围内,符合防疫条件、在2020年2月17日及以前实现安全稳定复工复产的其他中小微独立法人企业,以所在的专业楼宇、标准厂房、孵化器、特色街区为单位,在自愿前提下组成联合申报体,委托物业管理方开展防疫体系建设(包括建章立制、防疫物资采购、人员安排等),补助由物业管理方统一申报。

(二)申报条件

1.2020年2月20日前,获得产业主管部门复工复产通知书的“四上”企业,或疫情期间持续营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在防疫抗疫设施建设、物资采购方面有资金投入。

2.2020年2月17日前,企业申报联合体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安全复工复产需要开展防疫体系建设。

(三)支持标准

1.2020年2月20日前,获得产业主管部门复产复业通知书的,按防疫设施建设投入的70%和所购置体外测温设备、防护口罩、防护衣、消毒药剂四大类防疫物资所采购费用的70%,给予合计最高10万元的补助。

2.企业联合申报体按其所购置体外测温设备、防护口罩、防护衣、消毒药剂四大类防疫物资所花费的费用,按照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进行财政补助。[政策依据:《关于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防疫体系建设给予补助的实施办法》(成发改综合﹝2020﹞63号)]

(四)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书及材料真实性说明,中小微企业联合申报,申报企业和受托物业均应出具承诺书。

4.安全复工复产防疫体系建设补助申请书,如为中小微企业联合申报,可由受托物业管理方统一出具一份申请书(加盖所有申报企业和受托物业的公章),但需提供有效委托协议证明材料作为补充。

5.防疫设施建设投入清单以及相应佐证资料(如:采购清单、付款发票或付款凭证,以及设施照片等,发票凭证时间从1月24日四川省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事件开始至2月20日。

6.防疫物资采购清单以及相应佐证资料(如:采购清单、付款发票或付款凭证等,发票凭证时间从1月24日四川省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事件开始至2月20日)。

7.其他证明防疫体系建设真实性、证明稳定安全复工需增补的材料。

(五)政策咨询

区企业服务中心政策服务科

联系电话:028-82668503

(六)其他说明

各产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项目的审核认定工作。

项目七:工程建设重点项目防疫体系建设补贴(对应政策措施第一条第(四)项

(一)支持对象

经区发改局认定,列入2020年区级“四个一批” (含社会投资项目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项目投资方或建设施工方。

(二)申报条件

1.获得区住建部门、水务部门、交通部门复工通知书,或按照承诺制进行复工的企业。

2.企业在防疫抗疫设施建设、物资采购方面有资金投入。

(三)支持标准

按防疫设施建设投入的50%和防疫物资采购费用的70%,合计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四)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书及材料真实性说明。

4.防疫设施建设投入清单以及相应佐证资料(如:采购清单、付款发票、付款凭证,以及设施照片等)。

5.防疫物资采购清单以及相应佐证资料(如:采购清单、付款发票、付款凭证等)。

(五)政策咨询

区住建局建筑管理科

联系电话:028-82712333

区企业服务中心政策服务科

联系电话:028-82668503

(六)其他说明

1.本条政策按“谁出资、谁申报”的原则进行申报,即申报主体为出资完成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的企业。

2.本条款与《成都市温江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项目开工复工的政策措施》相应条款,企业二选一择优申报。

3.各产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项目的审核认定工作。

项目八:企业用能“一户一策”服务(对应政策措施第二条第(五)项)

(一)支持对象

区内企业。

(二)支持标准

鼓励水、电、气、网络经营企业针对区内企业量身定制“一户一策”,利用直购电交易及富余电量消纳等优惠政策降低用能成本;推广网上国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线上业务办理,线上缴费服务;不能正常开工、复工企业,可申请电力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追溯到2月1日;提供降低能耗分析方案等增值服务。

(三)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电力管理科

联系电话:028-82725032

温江供电公司营销部

联系电话:028-82722998

区经信局燃气与成品油科

联系电话:028-82722424

区经信局通信基础设施管理科

联系电话:028-82725032

区水务局供水管理科

联系电话:028-82668226

(四)其他说明

本政策条款中涉及用电、用气、网络的优惠政策由区经信局牵头执行,电力、燃气、通信领域涉及财政补贴,不同类别条款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享受,若上级出台实施细则,按上级实施细则要求执行。涉及用水优惠政策由区水务局牵头执行。

项目九:落实市级对商贸业企业用气、用水优惠政策(对应政策措施第二条第(五)项)

(一)支持对象

区内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按2020年2月、3月企业用气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90%结算。

(三)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燃气与成品油科

联系电话:028-82722424

区水务局供水管理科

联系电话:028-82668226

(四)其他说明

本政策条款中涉及用气的优惠政策由区经信局牵头执行,燃气领域涉及财政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享受,若上级出台实施细则,按上级实施细则要求执行。涉及用水优惠政策由区水务局牵头执行。

项目十:承担生产防疫物资企业的电费补贴(对应政策措施第二条第(五)项

(一)支持对象

我区参与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

(二)申报条件

防疫物资生产期间,实际发生电费并经供电部门审核给予补贴额度的企业。

(三)支持标准

从2020年2月5日起,有效期按国家和省、市、区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规定执行,按四川电网最新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的电费补贴。

(四)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书及材料真实性说明。

4.供电部门审核给予补贴额度的证明材料。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电力管理科

联系电话:028-82725032

区企业服务中心政策服务科

联系电话:028-82668503

(六)其他说明

1.本条企业可按月申报或累计月份申报,但不得重复申报。

2.项目十、项目十二,两项之间任选其一、不得重复申报。

项目十一:承担生活物资保障企业的电费补贴(对应政策措施第二条第(五)项

(一)支持对象

我区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中小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此条不受限于企业类型,但必须纳入区生活物资保供重点企业名单。

(三)支持标准

从2020年2月5日起,有效期按国家和省、市、区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规定执行,按四川电网最新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的电费补贴。

(四)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书及材料真实性说明。

4.供电部门审核给予补贴额度的证明材料。

(五)政策咨询

区商务局流通产业科(超市、药品流通企业)

联系电话:028-82766310

区商务局社会服务科(农贸市场)

联系电话:028-82766310

区经信局电力管理科

联系电话:028-82725032

区企业服务中心政策服务科

联系电话:028-82668503

(六)其他说明

1.本条企业可按月申报或累计月份申报,但不得重复申报。

2.项目十一、项目十二,两项之间任选其一、不得重复申报。

项目十二:困难企业用能及物流费用补贴(对应政策措施第二条第(五)项

(一)支持对象

1.符合申报成都市经信局认定并发布暂时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的工业企业,企业2019年度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合计200万元以上。

2.区内中小企业或列入成都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库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详见附表)的中小企业。

2.企业在2019年度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两项合计超过100万元以上。

(三)支持标准

1.对2019年度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两项合计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帮助企业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际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的1.5%申报市级资金支持。获得成都市经信局就本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温江区再按照0.5%的标准给予补差支持。

2.对2019年度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两项合计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际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的2%,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对2019年度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两项合计200万元以上,经申报但未获得成都市经信局支持的企业,按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际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的1.5%,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书及材料真实性说明。

4.企业缴纳电费、天然气费汇总清单(2019年度、2020年上半年)及相应佐证资料(如:缴费发票、付款凭证等)。

5.企业支付物流费用汇总清单(2019年度、2020年上半年)及相应佐证资料(如:付款发票、付款凭证等)。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电力管理科

联系电话:028-82725032

区经信局燃气与成品油科

联系电话:028-82722424

区经信局企业科

联系电话:028-82722657

区企业服务中心政策服务科

联系电话:028-82668503

(六)其他说明

1.项目十(项目十一),与项目十二两项之间任选其一、不得重复申报。

2.市区两级对相同部分不再给予叠加支持。

项目十三:对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企业减免租金(对应政策措施第二条第(六)项)

(一)政策内容

对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给予租金减免支持,2、3月份全免,4、5月份减半。

(二)政策咨询

区国资局国资管理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事宜)

联系电话:028-82668377

区国资局国企监管与考核科(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宜)联系电话:028-82668376

区企业服务中心政策服务科

联系电话:028-82668503

(三)其他说明

本政策条款由区国资局另行发布通知执行。

项目十四:对非国有市场主体减免租金的补贴(对应政策措施第二条第(六)项

(一)支持对象

区内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业主。

(二)申报条件

1.业主为独立法人企业,税收解缴关系在温江区。

2.业主响应政策号召,在疫情期间向承租的中小企业和财务规范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和物业费。

3.业主和承租户友好协商,就疫情期间减免租金和物业费达成书面协议。

(三)支持标准

按实际减免租金和物业费部分的15%给予业主补贴。

(四)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申报方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2019年度缴税凭证。

3.承诺书及材料真实性说明。

4.2019年度与2020年度租金减免优惠同期对比表(见附件1)。

5.2019年度与2020年度物业费减免优惠同期对比表(见附件2)。

6.申报方辅导租金、物业费减免优惠同期对比表格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温江区智慧企业服务平台”完成注册认证。注册认证完毕后,联系区企业服务中心将租金、物业费减免优惠同期对比表上传平台公示15个工作日,并同步提交注册认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清单及联系方式。区企业服务中心通过平台的“管家服务”将减免优惠对比表推送给相应的减免优惠对象进行确认。

7.减免优惠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正常生产经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2019年度税收、社保缴费凭证,2019年第一季度和2020年第一季度租金、物业缴费的税务发票)

(五)政策咨询

区企业服务中心政策服务科

联系电话:028-82668503

(六)其他说明

1.申报方须将租金、物业费减免优惠同期对比表在减免优惠对象所在物业信息公开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园区管委会按照减免优惠对象不低于50%的比例,对减免优惠对象开展随机检查,正常经营率低于50%的,减半给予资金支持。

项目十五:金融机构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对应政策措施第三点第(七)项)

(一)支持对象

区内中小微企业。

(二)支持标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保对中小微企业信贷规模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

(三)政策咨询

区财政局(区金融局)金融服务中心

区企业服务中心政策服务科

(四)其他说明

本政策条款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局)牵头执行。

项目十六:金融机构贷款损失补助(对应政策措施第三条第(七)项

(一)支持对象

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申报条件

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对因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展期或者无还本续贷,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经向区财政局(区金融局)报备同意,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

(三)支持标准

在疫情期间对区内中小微企业贷款进行的展期或者无还本续贷,在贷款形成不良且银行已经对相关资产进行处置后,贷款本金仍有损失的,按照损失本金金额的30%,给予单笔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补助时间不受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处置时间限制。

(四)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书及材料真实性说明。

4.贷款合同、放款凭证、不良贷款处置等材料。

(五)政策咨询

区财政局(区金融局)金融服务中心

区企业服务中心政策服务科

项目十七:金融服务相关费用减免补贴(对应政策措施第三条第(七)项

(一)支持对象

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申报条件

区内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相应的费用减免。

(三)支持标准

按减免费用部分予以全额补贴。

(四)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书及材料真实性说明。

4.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机构在疫情期间减免小微企业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费等相关费用票据凭证 。

(五)政策咨询

区财政局(区金融局)金融服务中心

区企业服务中心政策服务科

项目十八:向区内中小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对应政策措施第三条第(七)项)

(一)政策内容

开辟中小企业银行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

(二)受理部门

区财政局(区金融局)金融服务中心

区企业服务中心政策服务科

(三)其他说明

本政策条款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局)牵头执行。

项目十九:给予金融机构银政合作资源倾斜(对应政策措施第三条第(七)项)

(一)支持对象

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支持标准

对区内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包含首贷、借新还旧、展期、续贷)在全区排名前三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存款资源给予倾斜。

(三)政策咨询

区财政局(区金融局)金融服务中心

区企业服务中心政策服务科

致,由区企业服务中心会同牵头单位负责解释工作。

在线咨询

客服电话

服务热线:15281067168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

返回顶部

在线咨询微信咨询电话咨询